| 索引號 | 01526263-6-/2025-0124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5-01-24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借鑒有關縣直部門公開流程,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申請內容及辦理時限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我局依法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我局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報經局主管政務公開的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四條 申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采用書面形式,填寫《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并確保填寫內容的真實和準確。
對于書面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申請人口頭提出,由局辦公室接待人員代為填寫,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并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代為填寫的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條申請人通過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方式向局辦公室遞交《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
第六條局辦公室在收到《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即時依據機關各股(室)和局屬各單位工作職責填寫《信息公開傳遞卡》及擬辦意見,經相關業務局主管領導批準后,將申請和相關資料分發到有關股(室)、單位。
如局領導、局辦公室或有關股(室)、單位認為需補正,則局辦公室與有關股(室)、單位進行協商并提出補正意見后,將標有補正時限的回復郵寄至申請人,待申請人補正完畢,局辦公室將補正材料發至有關股(室)、單位;如申請人在補正時限內未補正,則視為申請人撤回申請。
第七條有關股(室)、單位應對照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按規定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需提供該信息的實際狀態,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第八條有關股(室)、單位提出初步意見后,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局法規處把關。
如需局法規股把關,自行報送局法規股進行合法性審查,局法規股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審查意見。如無修改意見由局法規股負責人簽字后傳遞回有關處(室)、單位。如有修改意見由局法規股協商有關處(室)、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完善;有關股(室)、單位修改完善后的意見由局法規處負責人簽字后傳遞回有關股(室)、單位。如有關股(室)、單位和法規股修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由局主管此項業務的局領導牽頭組織有關股(室)、單位和法規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議定依申請公開回復事項。有關股(室)、單位負責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局法規股審查通過后或專題會議研究議定后的最終意見報送局辦公室。
如無需局法規股把關,有關股(室)、單位可直接將初步意見報送局辦公室。
第九條局辦公室負責將意見報送局主管政務公開的領導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局主管政務公開的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負責在一個工作日之內將意見經郵寄或直接送達申請人。
第四章 辦理要求
第十二條 如申請內容含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在回復中將可以公開的部分提供給當事人;屬于不予以公開的,在回復中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單位的信息,如確切知曉掌握該政府信息的機關或單位名稱,需在回復中明確告知申請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在回復中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如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有關股(室)和單位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如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開。
第十五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六條依申請公開作為政務公開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強化激勵和問責,對依申請公開工作落實好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對依申請公開工作不重視、超時限回復或是落實不到位的處(室)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局《政府依申請公開制度》有關規定、不履行公開義務或公開不應當公開事項,并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并將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 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局法規股牽頭辦理,局系統相關股(室)、單位配合。
第十九條因申請人對流轉程序和超時限回復不滿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局辦公室負責提供流轉材料和復議、訴訟材料,由局法規股負責匯總并出具答辯書,經分管法規股的局領導審批后報送相關部門;因申請人對實際答復內容不滿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局辦公室負責提供流轉材料,承辦的相關股(室)、單位負責提供復議、訴訟需要的材料,由局法規股匯總并出具答辯書,經分管法規股的局領導審批后報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如需出庭進行答辯,申請人對流轉程序和超時限回復不滿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由局辦公室派員配合局法規處出庭答辯;因申請人對實際答復內容不滿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由相關處(室)、單位派員配合局法規處出庭答辯。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判定我局給予申請人重新答復,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辦理流程重新進行辦理。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