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4-4-/2022-0715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水務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2022-07-15 |
| 文號 | 瀏覽量 |
序言
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由一名副局長具體分管行政審批工作。行政審批事項由相關科室提出意見,分管領導審核,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按照并聯審批和信息公開的要求進行審批和公開,實行限時辦結制和審批結果公示制。分管領導每月和每季度分別向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匯報行政審批情況。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每季度審核行政審批事項,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局內部行政審批行為,有效實施行政審批監督和管理,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行政許可聽證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局內部制度。
第二條本局行政審批的實施、監督和管理適用本內部制度。
第三條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局長對行政審批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按照工作分工,負責分管行政審批的審定工作,科室負責人負責相應行政審批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實施水行政審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制度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和期限,本局內設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
第六條行政審批工作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行政審批實施程序
第一節受理
第七條龍陵縣水務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如下:
一、取水許可審批;
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第八條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辦證室工作人員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審批范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事項;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四)申請材料是否有錯誤。
第九條經過審查,辦證室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應根據下列具體情況,給申請人相應的辦理意見:
(一)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轄區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申請材料無誤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補正: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審批權范圍,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有錯誤的,應當當場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可以當場補充更正的,應當當場要求申請人補充更正,申請人當場不能進行全部補充更正的,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轄區職權范圍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不予受理。
第十條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除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絕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條件外,不得增設不予受理條件;不得將行政審批條件轉作受理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委托手續完備、其它條件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辦公場所提出行政審批申請的除外。
第十二條辦證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示范文本。申請書示范文本由辦證室制定。申請書示范文本內容發生變化的,由辦證室重新制作。
第十三條主辦股室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分管領導審核,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業務分管股長應當在上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審批。
第十五條因客觀原因致使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經所長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由辦證股室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審批人員應當在辦結期內了解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分管領導應根據辦理情況適時督辦,確保按期辦結。
第二節送達
第十七條按照“誰受理、誰送達”的原則,受理的所有行政許可申請,其行政許可決定由申請人按規定時間到相關股室領取。
第十八條受理的所有行政審批申請,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九條行政審批決定應受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向申請人送達;
(二)向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送達;
(三)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分知送達。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龍陵縣水務局行政審批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嚴禁無故刁難申請人,嚴禁拖著不辦,杜絕“吃、拿、卡、要”等問題,在行政審批中有違規違紀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龍陵縣水務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電話號碼為:0875-612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