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4-4/20240607-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水務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4-06-07 |
| 文號 | 瀏覽量 |
序號 | 執法種類 | 事項名稱 | 法定依據 | 原實施單位 |
一、縣水務局(行政處罰142項) | ||||
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行政法規】《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區地下水超采區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區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或者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 龍陵縣水務局 |
2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行政法規】《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區地下水超采區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區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或者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 龍陵縣水務局 |
3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4 | 行政處罰 | 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5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6 | 行政處罰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7 | 行政處罰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8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龍陵縣水務局 |
9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0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1 | 行政處罰 | 對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龍陵縣水務局 |
12 | 行政處罰 | 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龍陵縣水務局 |
13 | 行政處罰 | 對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龍陵縣水務局 |
14 | 行政處罰 | 對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龍陵縣水務局 |
15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1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8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2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9 | 行政處罰 | 對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龍陵縣水務局 |
20 | 行政處罰 | 對地下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2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封井或者回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龍陵縣水務局 |
22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龍陵縣水務局 |
23 | 行政處罰 | 對毀壞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龍陵縣水務局 |
2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龍陵縣水務局 |
25 | 行政處罰 | 對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龍陵縣水務局 |
26 | 行政處罰 | 對長江流域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 (二)經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干擾的; (三)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 (四)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27 | 行政處罰 | 對業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2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2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3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部門規章】《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水法和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31 | 行政處罰 | 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長江、黃河、珠江、遼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第二十三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六十三條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行政法規】《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32 | 行政處罰 |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第六十三條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行政法規】《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3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而影響防洪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九條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道的規劃治導線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34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龍陵縣水務局 |
35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3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3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河道采砂許可制度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38 | 行政處罰 | 對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龍陵縣水務局 |
39 | 行政處罰 | 對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40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三條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行政法規】《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庫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行政法規】《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或者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法規】《農田水利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以及有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 龍陵縣水務局 |
4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物體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農田水利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依法強制執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二)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 龍陵縣水務局 |
42 | 行政處罰 | 對已登記的大壩有關安全的數據和情況發生變更而未及時申報換證或在具體事項辦理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第十一條 經發現已登記的大壩有關安全的數據和情況發生變更而未及時申報換證或在具體事項辦理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由縣級以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大壩管理單位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 龍陵縣水務局 |
43 | 行政處罰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44 | 行政處罰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45 | 行政處罰 | 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46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水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47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水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48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抗旱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49 | 行政處罰 | 對搶水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50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引水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51 | 行政處罰 | 對截水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52 | 行政處罰 | 對哄搶抗旱物資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53 | 行政處罰 | 對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54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55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56 | 行政處罰 | 對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57 | 行政處罰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58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59 | 行政處罰 |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60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龍陵縣水務局 |
61 | 行政處罰 | 對逾期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62 | 行政處罰 | 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違反規定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63 | 行政處罰 | 對編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64 | 行政處罰 | 對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65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截留、挪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并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66 | 行政處罰 | 對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和固定工作場所從事水文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67 | 行政處罰 | 對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單位不具備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從事水文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68 | 行政處罰 | 對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單位不具備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等條件從事水文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69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匯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匯交水文監測資料。未按照規定時間匯交,或者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未通過核驗的,應當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視為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 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70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匯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匯交水文監測資料。未按照規定時間匯交,或者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未通過核驗的,應當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視為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 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71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7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6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 龍陵縣水務局 |
73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種植高稈作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六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置障礙物,設置漁具、錨錠、錨鏈,在水尺(樁)上栓系牲畜; (五)網箱養殖,水生植物種植,燒荒、燒窯、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74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放物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六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置障礙物,設置漁具、錨錠、錨鏈,在水尺(樁)上栓系牲畜; (五)網箱養殖,水生植物種植,燒荒、燒窯、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75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六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置障礙物,設置漁具、錨錠、錨鏈,在水尺(樁)上栓系牲畜; (五)網箱養殖,水生植物種植,燒荒、燒窯、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76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4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六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置障礙物,設置漁具、錨錠、錨鏈,在水尺(樁)上栓系牲畜; (五)網箱養殖,水生植物種植,燒荒、燒窯、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77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停靠船只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六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置障礙物,設置漁具、錨錠、錨鏈,在水尺(樁)上栓系牲畜; (五)網箱養殖,水生植物種植,燒荒、燒窯、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78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建設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79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發包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80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市場主體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建設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81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市場主體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建設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82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83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5%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84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后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85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86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利領域工程建設活動中索賄、受賄、行賄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收受監理單位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追繳,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87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88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89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投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90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將工程勘察、設計轉包,承包的工程轉包、轉讓或者違法分包,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部門規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五)轉讓監理業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91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相關規劃,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相關規劃,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92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由于項目法人以及咨詢、勘測、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和原材料等供應單位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 由于項目法人責任釀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進行通報批評、調整項目法人;對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由于監理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罰款、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水利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監理從業資格、收繳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監理崗位證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由于咨詢、勘測、設計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資格;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由于施工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籌資金進行事故處理,并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由于設備、原材料等供應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龍陵縣水務局 |
93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 龍陵縣水務局 |
94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95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96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97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98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工程勘察企業使用不滿足相關規定的勘察儀器、設備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的勘察儀器、設備不滿足相關規定; (二)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關鍵崗位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培訓; (三)未按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技術交底或者驗槽; (四)原始記錄弄虛作假; (五)未將鉆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的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六)未按規定及時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 | 龍陵縣水務局 |
99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關鍵崗位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培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的勘察儀器、設備不滿足相關規定; (二)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關鍵崗位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培訓; (三)未按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技術交底或者驗槽; (四)原始記錄弄虛作假; (五)未將鉆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的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六)未按規定及時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 | 龍陵縣水務局 |
100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01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02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注冊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 龍陵縣水務局 |
103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或者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利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04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或者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利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1%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05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或者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利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2%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06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07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1%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08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09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拖延履行保修義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1%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10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11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龍陵縣水務局 |
112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項目法人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六)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七)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13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商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的監理業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八)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第七十三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14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利用工作便利與相關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四條 依法給予監理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15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 (一)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16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關單位財物,與相關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17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從)業1年,其中,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予注冊。 監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從)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18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水務局 |
119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20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21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22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23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24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 (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25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2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 (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26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 龍陵縣水務局 |
127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 龍陵縣水務局 |
128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29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龍陵縣水務局 |
130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龍陵縣水務局 |
131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作業人員不服從管理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32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33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34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35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36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37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38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39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龍陵縣水務局 |
140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41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龍陵縣水務局 |
142 | 行政處罰 | 對水利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龍陵縣水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