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9-9-/2024-1206008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4-12-06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為提高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效率,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紀要等。
第三條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審核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屬主動公開的,應及時通過適當的途徑發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參與,或反映本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涉及機關內部管理事務或內部資料等內部信息的公文,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屬性;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涉及行政執法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以及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與其他單位溝通商洽工作的函等公文,應當確定為“不予公開”屬性。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草擬公文的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根據公文內容,在發文審批單“公開方式”欄勾選其屬性;屬不予公開的,應在發文審批單“不公開原因”欄中注明不予公開理由。
第五條局辦公室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標注進行審核把關,若認為草擬公文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可協商該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若草擬公文部門未確定公文公開屬性的,退回該部門重新辦理。
第六條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屬性。
第七條多個部門聯合發文時,應按照主辦機關的意見確定公文屬性。公文簽發后,主辦部門應將其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八條公文印發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號“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予公開”。
第九條公文印發后,局辦公室應按照其屬性,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公文登記備案。屬于主動公開的公文,由局辦公室將該公文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開,并將紙質文件送交市政務服務中心檔案局窗口。
第十條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業務流程、辦事指南、統計數據以及其他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參照本制度確定公開屬性。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