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1-110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1-11-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推行“雙隨機、一公開”,規范法律服務事中事后監管,努力實現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司法部《關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6〕104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16〕10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龍陵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龍陵縣司法局在法律服務監管中,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方式。
第三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公正高效,隨機抽取、隨機選派,結果公示、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開展法律服務監管“雙隨機、一公開”主要范圍包括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依法調整抽查范圍。
第五條 龍陵縣司法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法律服務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全縣統一的抽查活動。
第六條 龍陵縣司法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一般由本縣相應的法律服務業務主管股室具體組織落實。
第七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證件取得情況等。
第八條 執法檢查人員的組成以本局執法人員為主,實施動態管理。
第九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機構檢查對象名錄庫。
名錄庫按照法律服務行業分類,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制定本縣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逐項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龍陵縣司法局開展隨機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實地檢查。通過直接到法律服務機構的住所(執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的方式。
(二)書面檢查。通過核查法律服務機構提交的書式材料進行檢查的方式。
(三)網絡監測。通過查看網上業務管理平臺采集需要的相關檢查信息數據。
抽查原則上以實地檢查為主,可以采取多種抽查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實施抽查。
第十二條 龍陵縣司法局每年至少組織1次隨機抽查,具體抽查比例和頻次由股根據上級機關要求,結合行業管理實際,以書面文件形式予以明確。
對投訴舉報多、列入執業異常對象名單、列入信用黑名單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相關法律服務機構加強常規檢查。
第十三條 龍陵縣司法局開展隨機抽查前,應當通過抽簽方式,從相應的法律服務機構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相應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建立“遞補抽取”機制,對抽取的法律服務機構實施檢查。
對抽查對象實施檢查,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
第十四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按照規定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通過單位門戶網站、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務機構名稱、登記號、抽查時間、抽查方式、抽查內容、抽查結果以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
第十五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將行政指導工作貫穿抽查監管的全過程,運用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范、公示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合法守信執業。
第十六條 龍陵縣司法局在隨機抽查中發現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依法處理:
(一)發現存在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屬于當場可糾正的,依法責令立即糾正;
(二)發現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許可證、批準文件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以及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執業的,依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發現屬于應當立案查處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處理;
(四)發現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執業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執業異常對象名單;
(六)法律服務機構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通過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
第十七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建立健全整改回訪和黑名單制度,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回訪、督促整改,根據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行為尚未違反法律法規但可能產生風險的,通過書面提醒、約談負責人等方式提請行為人糾正;
(二)經過提醒或約談仍不糾正的,可以作為異常情況,列入執業異常對象名單;
(三)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單。
第十八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做好隨機抽查工作記錄,建立隨機抽查工作檔案。
第十九條 龍陵縣司法局應當發揮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用,推進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加大在縣政府網站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
第二十條 龍陵縣司法局行政執法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龍陵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