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1-0831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1-08-31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行政許可(1項)
公證員執業、變更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一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行政法規:《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2號)》
第十五條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二、行政給付(3項)
第一項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培訓、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不予援助的決定,并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項 法律援助補貼發放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自審查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審查不合格的,應當要求其改正。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作出調整。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等因素合理制定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并納入預算予以保障。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件或按工作日計算。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值班律師履行工作職責情況,按照規定支付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
第三項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第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三、行政確認(1項)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證頒發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行政法規:《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公司律師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四)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或者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第七條 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和公職人員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填寫、經所在單位同意并簽章的公職律師申請表;
(四)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工作經歷、執業經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