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40618-00001 | 發(fā)布機構(gòu)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fā)布日期 | 2024-06-18 |
| 文號 | 瀏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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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規(guī)定,現(xiàn)就龍陵縣人民陪審員選任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龍陵縣共計選任人民陪審員60名。
二、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選任程序
(一)發(fā)布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通過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jié)合的方式進行選任。公告期內(nèi),均接受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報名。
1.隨機抽選由龍陵縣司法局會同龍陵縣人民法院、龍陵縣公安局從本縣符合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確定。
2.個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應當于2024年7月17日之前向龍陵縣司法局提交身份證(流動人口需提供居住情況證明)、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并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登記表》。
3.組織推薦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由被推薦人所在單位、所屬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人民團體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24年7月17日之前向龍陵縣司法局提交推薦人簡歷、身份證(流動人口需提供居住情況證明)、學歷證明、戶籍所在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書面材料,并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登記表》。
(二)資格審查。由龍陵縣司法局會同龍陵縣人民法院、龍陵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資格審查。
(三)確定人選。由龍陵縣司法局會同龍陵縣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四)擬任公示。由龍陵縣司法局會同龍陵縣人民法院、龍陵縣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提請任命。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由龍陵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龍陵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六)就職宣誓。人民陪審員經(jīng)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后,由龍陵縣人民法院會同龍陵縣司法局公開舉行就職宣誓。
人民陪審員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我宣誓,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人民陪審員依法代表人民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這既是人民當家作主權(quán)利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一項光榮的職責和義務,歡迎符合條件的公民踴躍報名參與。
龍陵縣司法局咨詢電話:0875-6121641
監(jiān)督咨詢電話:0875-2161730(保山市司法局)
0875-2233976(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0875-2192239(保山市公安局)
特此公告。
龍陵縣司法局 龍陵縣人民法院 龍陵縣公安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