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1-0617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1-06-17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司法所、局機關各股室:
現將《龍陵縣司法行政系統關于執行“三個規定”工作制度》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司法局
2021年6月17日
龍陵縣司法行政系統
執行“三個規定”工作制度
第一條 根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要求,嚴格禁止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處理,保障司法公正,結合司法行政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嚴格禁止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
(一)私自向辦案人員、法院或其他人員詢問、了解、打聽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二)在審判、執行等辦案各環節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通風報信;(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聽取匯報、召開協調會、發文、打電話等形式,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四)違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五)其它影響辦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處理案件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司法行政干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和公證員等要嚴守“三個規定”工作要求,依法行政,自覺抵制各種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應依正當程序,并書面記錄在案,不得擅自處理。
對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或者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具體處理提出要求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如實記錄,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紀委監委派駐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記錄、報告材料應當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四條 記錄、報告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內容包括相關人員姓名、所在單位及職務、過問或者來文來函時間、內容及其它情況;所記錄的場所有其他在場工作人員的,辦案人員可以請其他在場工作人員簽字佐證。
第五條 政治處負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信息專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對外設立本系統受理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舉報電話,公布受理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部門,受理相關舉報。
第六條 政治處應當每季度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司法局。政治處認為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節嚴重,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報告,并一事一報。
第七條 履行下列法定職責或者正常工作行為,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關工作程序進行:
(一)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批轉、轉遞涉案材料;(二)分管領導按規定對案件進行內部監督;(三)本部門、上下對口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進行正常的業務指導和探討;(四)其它履行法定職責和正常工作行為。
第八條 政治處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線索梳理、匯總、處理工作,發現有關問題線索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涉及本級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移交紀委監委派駐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調查處理;(二)涉及上級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直接呈報上級司法行政系統監察部門進行分類處置;(三)涉及其它地區、單位人員的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所在地區紀委監委進行處置。
收到移送的問題線索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問題線索的上級司法有關部門;屬于不實記錄或者虛假記錄的,應當糾正并及時為被記錄人澄清事實。
第九條 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一律停職檢查;經查屬實,一律免職,并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充當“訴訟掮客”謀取私利的,從嚴從重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司法行政系統辦案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一)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二)不按規定將記錄及有關法律文書、聯系公函等證明文件存入案卷的。(三)對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登記、報告不及時,并且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應當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本系統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個人及組織不得對辦案人員依法依規記錄、報告的行為進行威脅、恐嚇或者實施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局黨組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對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嚴抓嚴管,加大典型案例通報力度。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系統離退休人員、離職人員、聘用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