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16_C/2017-0704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17-07-04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規范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云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社區矯正工作責任,是指社區矯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出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云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的執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及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適應性幫扶,自覺接受社會、人民群眾、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三、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及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恪盡職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處理并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因處理或報告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社區服刑人員抗拒教育管理,情節嚴重,影響社區矯正工作正常進行或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社區服刑人員發生脫管、漏管,涉嫌重新犯罪或重新違法犯罪的;
(三)社區服刑人員參與非法集會、上訪、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
(四)發生其他突發性事件的。
五、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強化執法意識,公正、嚴格、文明執法。在開展社會調查、辦理入矯登記、考核獎懲、履行解矯手續等日常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執法工作環節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在審前社會調查、日常考核獎懲、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收監執行建議(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提出減刑建議工作中制作虛假材料的;
(三)對社區服刑人員應當依法提出治安處罰、收監或減刑建議而沒有及時提出的;
(四)向社區服刑人員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索取財物,謀取利益的;
(五)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制作虛假集中學習、社區服務、思想(電話)匯報、談話筆錄、走訪調查記錄等材料的。
六、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嚴重侮辱社區服刑人員人格的;
(二)非法剝奪社區服刑人員人身自由的;
(三)利用社區服務實施變相體罰社區服刑人員的;
(四)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社區服刑人員的;
(五)其他侵犯社區服刑人員基本合法權益的。
七、對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責任的追究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八、對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的追究方式:
(一)提醒改正或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五)行政處分。
九、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司法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一)社區服刑人員控告和申訴的;
(二)群眾舉報、部門反映、媒體曝光的社區矯正違法執法行為的;
(三)社區矯正執法檢查中發現存在執法過錯的;
(四)其他可能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
十一、對實行行政責任追究的,在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前,應聽取被處理人的申辯意見。
十二、本制度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龍陵縣司法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