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gaj/20250924-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公安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25-09-24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規范龍陵縣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增強群眾主動申報意識,有效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全面登記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的“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館業以外,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登記要求
1.登記主體:在龍陵縣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出租人”)及承租人均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報送出租房屋相關信息。
2.禁止條款: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
三、出租人責任
1.信息登記與報備:出租人需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如實登記承租人員及同住人員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聯系方式等);需在房屋出租或終止租賃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息報公安派出所、村(社區)備案,填寫《龍陵縣出租房屋租賃登記表》;備案后,由社區民警指導安裝“出租房屋管理APP”(微信彩云佳園小程序),出租人需通過APP完成承租人信息的登記、注銷;房屋續租或終止租賃的,應當在變動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APP更新信息。
2.委托管理要求: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須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項職責。
四、承租人責任
1.擬在出租房屋居住30日以上的流動人口,需向轄區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用工證明)等材料。
2.居住滿半年且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云南省居住證》。
五、禁止性規定
出租人應明確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以下活動:
1.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
2.參與或容留“黃、賭、毒”、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法律責任
1.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制止、未報告,或出租房屋內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2.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于9月20日前向房屋所在派出所報送租賃房屋信息并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3.對拒不執行、不配合登記管理或隱瞞不報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卻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5.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七、屬地與警務職責
1.出租房屋所在村(社區)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發現新增出租房屋,應第一時間告知出租人按規定到轄區派出所報備;社區網格員發現承租人變動的,需及時督促出租人通過“租房屋管理APP”更新信息。
2.轄區派出所社區民警需按社區警務管理規定,加強出租房屋及流動人口登記工作,規范錄入一標三實系統,確保底數清、情況明。
龍陵縣公安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