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gaj-/2020-0203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公安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20-01-30 |
| 文號 | 瀏覽量 |
2020年1月20日,根據疫情形勢,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目前我縣疫情防控形勢十分嚴峻,為確保各項防控措施全面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特通告如下:
一、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對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拒絕接受隔離,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明知自己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及疾控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編造虛假的疫情,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網絡上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六、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公安機關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七、上述行為不夠刑事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規的,公安機關將移交其他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龍陵縣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