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8-6/20250526-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2025-05-26 |
| 文號 | 瀏覽量 |
1.案前審查:受理舉報或從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
2.立案:確認違法行為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局領導批準;
3.調查:由兩人以上出示證件進行調查取證,對案件做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
4.審查: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后,擬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批準;
5.告知:向案件責任單位或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并告知聽證權利;
6.處理:審查有關材料,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時集體討論決定,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7.送達: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在場的在7日內送達;
8.執行:督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將處罰款項存入財政指定銀行,對拒不履行處罰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收到處罰決定起三日內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執法機關提出,執法機關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10.復議訴訟:告知當事人享有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權利,并按照有關程序進行;
11.結案:作出結案報告,并裝訂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