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8-6-/2020-1222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0-12-22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舉報投訴。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舉報的調查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懲防結合、糾建并舉以及維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人認為本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舉報投訴形式。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具體負責對舉報人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沒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
第九條 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信訪辦理程序進行。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地作出本機關直接辦理、轉交本機關股室、中心辦理的處理意見,并督促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按需要向投訴舉報人回復。
直接辦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日,并告知舉報人。需要轉辦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
第十條 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在形成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以書面或其他形式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紀律,對投訴舉報人予以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龍陵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