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33024MB1852088X/20231123-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3-11-23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
根據《保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保山市財政局轉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文件的通知》(保退役發〔2023〕32號)及《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云退役發〔2023〕91號)要求,現將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按中央規定的撫恤標準執行,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1。
二、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根據《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我省“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的通知》(云退役發〔2021〕20號)要求,從2021年1月1日起,每年8月1日在中央定期撫恤的標準上,給予“三屬”每人每月40元定額生活補助,由省、市、縣(市、區)分別按每人每月20元、10元、10元予以保障。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1。
三、對在鄉老復員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調整后中央財政安排抗戰時期在鄉老復員軍人每人每年22862.4元,其他時期在鄉老復員軍人每人每年22502.4元;省級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調整后省級財政安排抗戰時期在鄉老復員軍人每人每年1848元,解放戰爭時期在鄉老復員軍人每人每年1512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鄉老復員軍人每人每年1356元;根據《保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保山市財政局轉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文件的通知》(保退役發〔2023〕32號)要求,市財政在中央和省級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調整后的標準詳見附件1。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安排補助資金756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安排補助資金1890元。
五、對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安排補助資金806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安排補助資金2020元。調整后的標準詳見附件1。
六、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安排補助資金806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安排補助資金2020元。
七、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八、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688元。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
九、各鄉、鎮退役軍人服務站要扎實做好優撫對象年度確認工作,夯實基礎數據,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本通知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1.龍陵縣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一覽表
2.保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保山市財政局轉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文件的通知
龍陵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龍陵縣財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