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50506-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和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4-05-06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序號 | 行政執法事項 | 類別 | 行政執法對象 | 執法類型 | 法律依據 | 執法主體 | 執法區域 | 備注 |
1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行為的行政處罰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 |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行為的行政處罰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 | 對未取得糧食收購資格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 |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 | 對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7 | 對糧食收購者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8 | 對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9 | 對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0 | 對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1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超標糧食以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2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以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3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4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糧食以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5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6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7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8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19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0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1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2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3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行政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4 | 對糧食經營者陳糧出庫未按照例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立案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5 | 對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或者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九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6 | 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六條糧食流通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二)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六)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7 |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8 |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29 |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國家儲備”和“中央儲備”字樣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0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1 | 對糧食經營者不具有與經營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相適應的收購、儲存場所,不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不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2 | 對糧食經營者不具有與經營的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倉儲設施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與技術規范的要求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3 | 對糧食經營者運輸糧食的車(船)、器具不完好,不保持清潔,非專用車(船)不有鋪墊物和防潮濕設備,鋪墊物、包裝材料等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4 | 對糧食經營者使用的計量器具,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進行檢定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5 | 對糧食經營者銷售糧食作為口糧,糧食的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第六條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二)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重點支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發展糧食加工業,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6 | 對糧食經營者銷售糧食作為口糧,糧食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第六條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二)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重點支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發展糧食加工業,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7 | 對糧食經營者銷售糧食作為口糧,糧食直接拌有農藥、混有農藥殘渣或者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第六條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二)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重點支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發展糧食加工業,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8 | 對糧食經營者銷售糧食作為口糧,糧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重點支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發展糧食加工業,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39 | 對收購和銷售污染糧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沒有進行單收、單儲,不在收購碼單、銷售憑證中明確標識用途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0 | 對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對雜質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限量標準的糧食,不及時整理達標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第二款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1 | 對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將不同生產年份的糧食進行混存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第二款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2 | 對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3 | 對糧食經營者不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嚴格儲糧藥劑的使用和殘渣處理,不詳細記錄施藥情況。施用過化學藥劑且藥劑殘效期大于15天的糧食,出庫時沒有檢驗藥劑殘留量。儲存糧食時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4 | 對糧食經營者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沒有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銷售的糧食不與檢驗報告相一致,檢驗報告超過3個月有效期的,沒有重新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5 | 對糧食經營者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6 | 對糧食經營者采購糧食,不索取、查驗和保存銷售方提供的檢驗報告,沒有對采購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7 | 對糧食經營者運輸糧食沒有嚴防發生污染、潮濕、霉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使用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運輸和儲存食用植物油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糧食流通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二)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重點支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發展糧食加工業,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8 | 對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沒有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安全必備的加工條件,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包裝材料,銷售糧食不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不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不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重點支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發展糧食加工業,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第十六條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等有關標準,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四條糧食經營者在政策性糧食業務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政策性糧食收購時,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二)承儲企業虛報糧食收儲數量達十噸以上;(三)承儲企業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或者騙取信貸資金;(四)承儲企業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三千元以上;(五)承儲企業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六)承儲企業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七)承儲企業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八)承儲企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49 | 對糧食經營者經營糧食,不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得少于5年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0 | 對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不立即停止銷售,不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不召回已售糧食,不記錄備查的處罰 | 糧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二)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三)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五)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六)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七)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八)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要求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十)糧食倉儲單位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十一)糧食倉儲單位違反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或者造成糧油儲存事故;(十二)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或者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十三)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未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十四)其他違反國家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1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2 |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3 | 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補建;不補建的,責令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應建防空地下室造價3%,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4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5 |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6 | 對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7 | 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8 | 對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59 | 對不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而擅自開工的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不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而擅自開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繳;拒不繳納的,并處應繳易地建設費的3%、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0 | 對應當招標未招標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一)應當招標未招標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1 | 對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2 | 對以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三)以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3 | 對不在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四)不在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4 | 對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上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或者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內容不一致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五)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上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或者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內容不一致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5 | 對未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報送審批、核準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六)未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報送審批、核準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6 | 對擅自改變已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七)改變已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而未重新辦理審批、核準手續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7 | 對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行政處罰 | 招標投標 | 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八)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8 | 對企業未按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項目管理 | 企業 | 行政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
69 | 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項目管理 | 公民、企業 | 行政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龍陵縣轄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