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3-0712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和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3-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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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龍陵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其他行政職權類) | |||||||||||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名稱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時限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01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國務院令:《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省政府規范性文件:《云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辦法》第三條:企業投資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按照屬地原則由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 3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限時辦結,制發相關文書,法定告知,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審批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除外);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5.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市發改委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02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價格監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八條: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部門規章:《價格監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第三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實施。”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明確價格監測工作職責,配備相應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價格監測工作。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價格管理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務價格以及重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加強價格監測職能,完善價格監測體系,定期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建立價格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引導經營者發揮平抑價格和穩定市場的作用。 | 1.《價格監測規定》第二條規定:價格監測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公布的活動。價格監測的基本任務是調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并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2.《云南省價格監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的重要情況,并適時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信息; 3.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1.《云南省價格監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價格監測單位違反價格監測規定,拒報、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價格監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03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工作。 |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 2.負責擬定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制度、操作辦法、實施細則; 3.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流程執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4.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當事人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標底編審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日常考核管理; 5.負責建設和管理工程招投標評委庫,審核評標專家資格,對評委進行培訓和考核管理; 6.負責對招投標市場的監管,統一管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市場準入,負責對投標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構成不良行為、疑似不良行為有關材料的審核把關; 7.負責指導和協調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的意見建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 2.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04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第十八條: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價格管理條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州、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政府 | 1.受理階段責任:按云南省定價目錄明確的定價內容,告知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階段責任:按《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批復階段責任: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涉及增加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4.公布階段責任: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后,由定價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5.送達階段責任:定價部門制作送達批準決定文件; 6.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監督檢查收費單位是否按照批準的內容,公開收費項目、范圍、標準并組織實施收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定價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2.未按程序進行制定價格的; 3.越權制定價格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六條: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部門規章:《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定價機關有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進行查處。第三十三條:定價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價格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的說明。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向龍陵縣發改局申請制定或調整;對申請未果的,可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相關政策的執行;經過復議程序后,如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或者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05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明碼標價方式的監制 | 部門規章:《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六條: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 1.受理階段: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 審核階段:現場查看經營場所,了解基本情況,提出印制意見,并聽取印制單位反饋意見; 3.監制階段: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批復具體監制意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監制項目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監制程序的; 3.在監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在監制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06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價格總水平調控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第二十八條: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第二十九條: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并采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 1.制定階段責任:根據上級的要求或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調控措施,提出調控目標,制定出具體價格方案報政府審定; 2.實施階段責任:控價措施確定后,告知應履行控價義務的責任方,在實施價格調控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享有的權利; 3.事中階段責任:控價期間,若給責任方造成損失的,應進行如實測算,提出補助方案報政府審定; 4.事后階段責任:控價任務完成或價格干預措施解除后,及時告知責任方,需履行的責任義務即行停止;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按規定時限進行價格調控的; 2.價格干預措施解除后,不及時告知責任方的; 3.價格工作人員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07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意見。 規章:《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四條:各級定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 30 | 1.受理階段: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定調價監審或定期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經營者應當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的要求提交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成本資料(以下簡稱成本資料),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成本資料包括下列內容: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經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資料。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提供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測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2.審查階段: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進行初審。成本資料內容不完整的,應當要求經營者補充提供有關資料。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按照本成本監審辦法及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成本進行審核; 3.送達階段責任:成本調查機構對經營者成本核增核減的意見及理由,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經營者。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核減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成本調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成本調查機構完成單個經營者的成本審核工作后,應當按照最終核定的成本數據填列經營者成本核定表。 成本調查機構完成每一項目成本審核工作后,應當根據所有被監審的經營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價成本,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成本監審報告;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刪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2.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制定價格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通報批評。 3.對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4.從事成本監審工作的人員與經營者有利害關系的,在審核該經營者成本時應當回避。 5.成本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獲得的經營者成本資料用于成本監審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6.從事成本監審工作的人員在成本監審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六條: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規章:《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定價機關有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進行查處。第三十三條:定價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價格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的說明。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核減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成本調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 | |||
8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上報)核準 | 無 |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發〔2017〕17號)第一款: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申報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補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上報核準階段責任:對同意上報核準的項目,在承諾時限內出具上報文件;不予上報核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3.上級發改部門審查通過,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后,不及時轉發或不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取件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核準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核準受理條件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審查程序或審查條件的。 4.未在承諾時限內作出上報核準決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8日內向保山市政府或云南省發改委提出行政復議,或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9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 | 無 |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三條: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對規避招標、違反審批、核準內容的招標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 45 | 1.受理范圍:對規避招標、違反審批、核準內容的招標違法行為。 2.審核:審核投訴人投訴事項是否屬于發改部門受理的投訴和舉報范圍,投訴事項是否在投訴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是否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經審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予受理。 3.調查和處理:投訴受理后,在30日內進行取證、調查,并做出書面處理決定。 | 1.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 2.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 3.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做出受理決定的; 4.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未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10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公告價格違法行為 | 無 | 行政法規:《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585號)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 1 |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政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條款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核減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成本調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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