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3-0712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和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3-07-12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龍陵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獎勵類) | ||||||||||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名稱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01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部門規章:《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6號)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 規范性文件:《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發改價監[2014]165號)第二條:格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予以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 1.審查階段責任:對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依法審查,確定舉報人是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 2.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決定給予何種獎勵; 3.告知階段責任: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將對其進行何種獎勵;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獎勵而不予獎勵,或者不符合獎勵條件而獎勵的; 2.未嚴格按照獎勵條件進行審查的; 3.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4.在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中有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 。 行政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