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3-0712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和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3-07-12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龍陵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處罰類) | |||||||||||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子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辦理 時限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1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 1.立案階段責任:價格主管部門對初步調查或檢查發現等涉嫌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依法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理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歸檔階段責任:執法人員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歸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不正當價格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不正當價格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政處罰程序的; 4.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7.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以及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己有的; 8.檢查人員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利用相關資料牟利;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四十六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 (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