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3-0712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和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3-07-12 |
| 文號 | 瀏覽量 |
13工作日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節能評估報告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節能評估報告表委托評審;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該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評估文件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取消)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龍陵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設定依據 | 涉及審批領域 | 辦理 時限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1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無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4號)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審查機關負責。《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云發改資環〔2017〕299號)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三) 縣(市、區)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2000噸標準煤(含1000噸標準煤,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至10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 | 農、林、牧、漁、采礦、制造、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建筑、交通、運輸、倉儲、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實施管理、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行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批復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批復的; 3.擅自增設、變更審查程序或審查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作出是否批復決定的; 5.擅自變更、撤銷以批復申請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市發改委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糧食企業收購資格認定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并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機關)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 批發業 | 7個工作日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人員對照本業務手冊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表的要求,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該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受理條件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審查程序或審查條件的。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部分。取消)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發改局辦公室(電話:0875- 6121247),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龍陵縣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電話:0875- 6127093),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金溪路; 2.紀檢監察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電話:0875- 612680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 3.信函投訴:縣紀委派駐縣發改局紀檢組,通訊地址:龍陵縣龍山鎮公租房北片區12棟1-2單元;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龍陵縣發改局門戶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管理平臺) 5.郵箱:llxfgjbgs@126.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 或保山市糧食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