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凈化校園周邊環境,筑牢校園安全防線,近日,龍新派出所聯合龍陵煙草專賣局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專項行動,查獲一起向未成年人銷售卷煙案件。
經查,龍新某商店對購買卷煙人員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時,未要求讓購買者出示身份證件,也并沒有拒絕購買卷煙的要求,抱著僥幸的心理仍然向其銷售卷煙。此外,該經營場所內也未按規定放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警示標志。最終,龍新某商店對其向未成年人銷售卷煙的事實供認不諱,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被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