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40206-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 文號 | 瀏覽量 |
事業單位登記(縣級)
【000179101004】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00017910100Y】
(二)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縣級)【000179101004】
(三)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設立登記(00017910100401)
2.變更登記(00017910100402)
3.注銷登記(00017910100403)
(四)設定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五)實施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六)監管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至第八十二條
3.《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七)實施機關: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八)審批層級:縣級
(九)行使層級:縣級
(十)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十一)受理層級:縣級
(十二)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十三)要素統一情況:部分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登記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一)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設立登記的條件:1.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2.有規范的名稱(“中央編辦網上賦碼和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系統”對名稱有限制的,需按規定獲得冠名授權或經中央編辦批準)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3.有穩定的場所;4.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5.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變更登記的條件: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名稱(“中央編辦網上賦碼和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系統”對名稱有限制的,需按規定獲得冠名授權或經中央編辦批準)、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 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的條件:1.舉辦單位決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4.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5.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二)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2)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3)有穩定的場所;(4)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5)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 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舉辦單位決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4)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5)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一)服務對象類型:在縣級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實行一個“窗口”集中受理、規范受理。2.簡化優化辦理流程。3.大幅壓縮辦理時限。4.精簡證明材料。5.推行網上辦理。6.推行電子證書試點。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2.建立健全與有關方面協調配合工作機制。3.切實強化對事業單位的信用約束。4.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問題。5.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名稱
設立登記:1.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2.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3.事業單位章程草案;4.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5.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7.開辦資金確認證明;8.住所證明;9.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變更登記: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1.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2.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3.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4.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5.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6.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開辦資金確認證明。
注銷登記: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2.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3.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4.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6.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二)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2)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3)事業單位章程草案;(4)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5)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7)開辦資金確認證明;(8)住所證明;(9)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1)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2)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3)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4)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5)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6)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開辦資金確認證明。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2)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3)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4)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6)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三)精簡申請材料措施
嚴格落實減證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通過內部互通、信息共享、書面承諾、部門聯動、加強監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簡不必要的證明材料,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文件等可通過部門內部互通獲取的,可通過“機構編制實名制系統”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門戶網站等公示信息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有關機構書面承諾替代的,可通過部門間聯動核實的,可通過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監管措施實現的,不再要求申請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中介服務
無
七、審批程序
(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二)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三)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一)承諾受理時限:5 個工作日
(二)法定審批時限:30 個工作日
(三)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辦結。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承諾審批時限
1.設立登記承諾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2.變更登記承諾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3.注銷登記承諾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五)優化承諾審批時限依據
根據《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提高事業單位登記辦理效率,在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基礎上大幅壓減辦理時限。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事項,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嚴格執行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九、收費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一)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二)審批結果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紙質證書、電子證書)
(三)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 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 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五)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六)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八)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 5 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有效期截止日前 30 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九)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十)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一)有無年報要求:有
(二)年報報送材料名稱: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
(三)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四)年報周期:1年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十五、備注
設立登記
【000179101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00017910100Y】
(二)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縣級)【000179101004】
(三)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設立登記(00017910100401)
(四)設定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五)實施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六)監管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至第八十二條
3.《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七)實施機關: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八)審批層級:縣級
(九)行使層級:縣級
(十)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十一)受理層級:縣級
(十二)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登記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一)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2.有規范的名稱(“中央編辦網上賦碼和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系統”對名稱有限制的,需按規定獲得冠名授權或經中央編辦批準)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3.有穩定的場所;4.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5.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2.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3.有穩定的場所;4.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5.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一)服務對象類型:在縣級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實行一個“窗口”集中受理、規范受理。2.簡化優化辦理流程。3.大幅壓縮辦理時限。4.精簡證明材料。5.推行網上辦理。6.推行電子證書試點。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2.建立健全與有關方面協調配合工作機制。3.切實強化對事業單位的信用約束。4.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問題。5.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名稱
1.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2.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3.事業單位章程草案;4.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5.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7.開辦資金確認證明;8.住所證明;9.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2.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3.事業單位章程草案;4.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5.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7.開辦資金確認證明;8.住所證明;9.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精簡申請材料措施
嚴格落實減證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通過內部互通、信息共享、書面承諾、部門聯動、加強監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簡不必要的證明材料,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文件等可通過部門內部互通獲取的,可通過“機構編制實名制系統”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門戶網站等公示信息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有關機構書面承諾替代的,可通過部門間聯動核實的,可通過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監管措施實現的,不再要求申請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中介服務
無
七、審批程序
(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二)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三)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一)承諾受理時限:5 個工作日
(二)法定審批時限:30 個工作日
(三)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承諾審批時限:15 個工作日
(五)優化承諾審批時限依據
根據《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提高事業單位登記辦理效率,在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基礎上大幅壓減辦理時限。事業單位設立登記事項,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九、收費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一)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二)審批結果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紙質證書、電子證書)
(三)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 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 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五)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六)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八)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5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九)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十)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一)有無年報要求:有
(二)年報報送材料名稱: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
(三)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四)年報周期:1年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十五、備注
變更登記
【000179101004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00017910100Y】
(二)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縣級)【000179101004】
(三)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變更登記(00017910100402)
(四)設定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五)實施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六)監管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至第八十二條
3.《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七)實施機關: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八)審批層級:縣級
(九)行使層級:縣級
(十)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十一)受理層級:縣級
(十二)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登記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一)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名稱(“中央編辦網上賦碼和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系統”對名稱有限制的,需按規定獲得冠名授權或經中央編辦批準)、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二)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 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一)服務對象類型:在縣級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實行一個“窗口”集中受理、規范受理。2.簡化優化辦理流程。3.大幅壓縮辦理時限。4.精簡證明材料。5.推行網上辦理。6.推行電子證書試點。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2.建立健全與有關方面協調配合工作機制。3.切實強化對事業單位的信用約束。4.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問題。5.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名稱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1.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2.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3.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4.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5.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6.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開辦資金確認證明。
(二)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1.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2.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3.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4.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5.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6.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開辦資金確認證明。
(三)精簡申請材料措施
嚴格落實減證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通過內部互通、信息共享、書面承諾、部門聯動、加強監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簡不必要的證明材料,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文件等可通過部門內部互通獲取的,可通過“機構編制實名制系統”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門戶網站等公示信息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有關機構書面承諾替代的,可通過部門間聯動核實的,可通過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監管措施實現的,不再要求申請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中介服務
無
七、審批程序
(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二)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三)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一)承諾受理時限:5 個工作日
(二)法定審批時限:30 個工作日
(三)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辦結。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承諾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九、收費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一)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二)審批結果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紙質證書、電子證書)
(三)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 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 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五)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六)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八)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 5 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有效期截止日前 30 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九)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十)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一)有無年報要求:有
(二)年報報送材料名稱: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
(三)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四)年報周期:1年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十五、備注
注銷登記
【000179101004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00017910100Y】
(二)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事業單位登記(縣級)【000179101004】
(三)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注銷登記(00017910100403)
(四)設定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五)實施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六)監管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至第八十二條
3.《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冠名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七)實施機關: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八)審批層級:縣級
(九)行使層級:縣級
(十)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十一)受理層級:縣級
(十二)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登記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一)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舉辦單位決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4.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5.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二)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舉辦單位決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4.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5.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一)服務對象類型:在縣級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實行一個“窗口”集中受理、規范受理。2.簡化優化辦理流程。3.大幅壓縮辦理時限。4.精簡證明材料。5.推行網上辦理。6.推行電子證書試點。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2.建立健全與有關方面協調配合工作機制。3.切實強化對事業單位的信用約束。4.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問題。5.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名稱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2.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3.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4.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6.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二)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2.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3.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4.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6.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三)精簡申請材料措施
嚴格落實減證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通過內部互通、信息共享、書面承諾、部門聯動、加強監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簡不必要的證明材料,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文件等可通過部門內部互通獲取的,可通過“機構編制實名制系統”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門戶網站等公示信息查詢核實的,可通過有關機構書面承諾替代的,可通過部門間聯動核實的,可通過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監管措施實現的,不再要求申請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中介服務
無
七、審批程序
(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二)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三)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一)承諾受理時限:5 個工作日
(二)承諾審批時限:15 個工作日
(三)優化承諾審批時限依據
根據《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提高事業單位登記辦理效率,事業單位注銷登記事項,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九、收費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一)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二)審批結果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紙質證書、電子證書)
(三)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 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 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五)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六)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八)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有效期為 5 年(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有效期截止日前 30 日內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九)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十)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一)有無年報要求:有
(二)年報報送材料名稱: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
(三)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四)年報周期:1年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十五、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