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4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000120369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縣級權限)【000120369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縣級權限)—首次或重新申請(00012036900301)
2.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縣級權限)—變更(00012036900302)
3.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縣級權限)—注銷(00012036900303)
4.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縣級權限)—補發(00012036900304)
5.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縣級權限)—換發(00012036900305)
6.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縣級權限)—延續(00012036900306)
4.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5.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
(2)《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16號)附件3 第38項
6.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4號公布)第十六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4號公布)第十七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4號公布)第十八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4號公布)第十九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漁業船舶登記
15.要素統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辦理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漁業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在境外登記的漁業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銷原登記國籍的,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五條漁業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在境外登記的漁業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銷原登記國籍的,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4.許可證件名稱: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海洋漁船)或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內陸漁船)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全國一網通辦。2.對能夠通過有關信息系統或者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的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3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優化審批系統,不定期匯總漁業捕撈許可證辦理情況,隨機抽查系統中電子申報材料,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納入漁業專項執法檢查內容,核查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持證情況、漁船與證書是否相符情況等;
三、對采用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的事項進行抽查,核實相關證明事項真實性、合法性等;
四、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核實舉報與投訴內容,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開展漁船管理工作調研期間,了解審批辦理情況,根據實際遇到的問題,研究并優化有關政策制度,及時修訂法律法規;
六、不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宣貫工作,組織相關業務培訓,及時更新業務操作規范。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首次或重新申請:
(一)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申請表;
(二)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四)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五)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六)養殖漁船所有人持有的養殖證;
(七)進口漁業船舶的準予進口批準文件和辦結海關手續的證明;
(八)漁業船舶委托其他漁業企業代理經營的,提交代理協議和代理企業的營業執照;
(九)原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國籍注銷或者中止證明書(制造漁業船舶除外);
變更:
(一)漁業船舶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航行簽證簿;
(四)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1.遠洋漁業船舶、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以外的漁業船舶船名變更的,提交漁業船舶船名核定書;
2.更新改造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提交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3.漁業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提交公安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變更證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變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補充協議和抵押權登記證書;船舶租賃合同變更的,提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和租賃登記證書;
5. 船舶共有情況變更的,提交共有協議和共有各方同意變更的書面證明。
注銷:
(一)漁業船舶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國籍證書和航行簽證簿。因證書滅失無法交回的,應當提交書面說明和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聲明的證明材料;
(四)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
(五)注銷登記證明材料:
1.漁業船舶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漁業船舶買賣協議或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漁業船舶滅失或失蹤六個月以上的,提交有關漁港監督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3.漁業船舶拆解或銷毀的,提交有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
4.漁業船舶已辦理抵押權登記或租賃登記的,提交相應登記注銷證明書;
5.自行終止漁業生產活動的,提交不再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書面聲明。
補發:
(一)申請表;
(二)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聲明漁業船舶登記相關證書、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材料。
延續:
(一)申請表;
(二)即將到期的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證書污損換發:
(一)申請表
(二)污損不能使用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十七條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由漁業船舶所有人申請。
申請國籍登記,應當填寫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四)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五)養殖漁船所有人持有的養殖證;
(六)進口漁業船舶的準予進口批準文件和辦結海關手續的證明;
(七)漁業船舶委托其他漁業企業代理經營的,提交代理協議和代理企業的營業執照;
(八)原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國籍注銷或者中止證明書(制造漁業船舶除外);
國籍登記與所有權登記同時申請的,免予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材料。
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向船舶所有人核發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同時核發漁業船舶航行簽證簿,載明船舶主要技術參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漁業船舶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填寫漁業船舶變更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航行簽證簿;
(三)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1.遠洋漁業船舶、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以外的漁業船舶船名變更的,提交漁業船舶船名核定書;
2.更新改造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提交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3.漁業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提交公安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變更證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變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補充協議和抵押權登記證書;船舶租賃合同變更的,提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和租賃登記證書;
5.船舶共有情況變更的,提交共有協議和共有各方同意變更的書面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漁業船舶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填寫漁業船舶注銷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國籍證書和航行簽證簿。因證書滅失無法交回的,應當提交書面說明和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聲明的證明材料;
(三)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
(四)注銷登記證明材料:
1.漁業船舶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漁業船舶買賣協議或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漁業船舶滅失或失蹤六個月以上的,提交有關漁港監督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3.漁業船舶拆解或銷毀的,提交有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
4.漁業船舶已辦理抵押權登記或租賃登記的,提交相應登記注銷證明書;
5.自行終止漁業生產活動的,提交不再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書面聲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四十六條漁業船舶登記相關證書、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聲明,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憑有關證明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證書、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四十五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持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到登記機關申請換發國籍證書。
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污損不能使用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持原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換發。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受理、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六條第二款遠洋漁業船舶登記由漁業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登記由漁業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六條第一款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的縣級以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八條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漁業船舶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承諾審批時限:8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海洋漁船)或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內陸漁船)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最長5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對達到農業部規定的老舊漁業船舶船齡的漁業船舶,登記機關核發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時,其證書有效期限不得超過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有效期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第二十二條以光船租賃條件從境外租進的漁業船舶,臨時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根據租賃合同期限確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承租人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持漁業船舶租賃登記證書、原臨時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租賃合同,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換發臨時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下列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噸位或船舶種類;
(三)船舶主機類型、數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稱或地址(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況;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賃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全國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