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39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漁業捕撈許可【000120364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漁業捕撈許可(縣級權限)【000120364005】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漁業捕撈許可(縣級權限)—內陸漁船首次或重新申請(00012036400502)
2.漁業捕撈許可(縣級權限)—補發(內陸漁船)(00012036400507)
3.漁業捕撈許可(縣級權限)—跨漁區界限或相鄰交界水域作業漁船(內陸漁船)(00012036400508)
4.漁業捕撈許可(縣級權限)—證書有效期屆滿延續(內陸漁船)(00012036400509)
5.漁業捕撈許可(縣級權限)—變更(內陸漁船)(00012036400510)
4.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5.實施依據
(1)《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條
(2)《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七條
(3)《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4)《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5)《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6)《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7)《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一條
(8)《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二條
(9)《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六條
(10)《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七條
(11)《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八條
(12)《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五條
(13)《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五十七條
6.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三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禁用漁具、禁用捕撈方法使用審批,漁業捕撈許可審批,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禁捕懷卵親體的捕撈許可,漁業捕撈許可證(臨時)/專項(特許)核發
15.要素統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相關作業和活動的要求。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發給捕撈許可證:
(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與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適應。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
4.許可證件名稱:漁業捕撈許可證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全國一網通辦。2.對能夠通過有關信息系統或者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的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3.縮減辦理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優化審批系統,不定期匯總漁業捕撈許可證辦理情況,隨機抽查系統中電子申報材料,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納入漁業專項執法檢查內容,核查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持證情況、漁船與證書是否相符情況、是否按核定內容進行捕撈生產情況等;
三、對采用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的事項進行抽查,核實相關證明事項真實性、合法性等;
四、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核實舉報與投訴內容,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開展漁船管理工作調研期間,了解審批辦理情況,根據實際遇到的問題,研究并優化有關政策制度,及時修訂法律法規;
六、不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宣貫工作,組織相關業務培訓,及時更新業務操作規范。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申請海洋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提交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徒手作業的除外;
(四)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的說明。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上述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
(一)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
(二)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三)申請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捕撈許可證。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專業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以外的),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船舶所有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的說明、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其中,申請到B類漁區作業的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應當依據有關管理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申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作業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事由和計劃;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租用漁船的,還應提供項目計劃、租用協議。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徒手作業的除外;
(四)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的說明。
(2)《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
(一)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
(二)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三)申請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捕撈許可證。
(3)《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其中,申請到B類漁區作業的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還應當依據有關管理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申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作業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事由和計劃;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租用漁船的,還應提供項目計劃、租用協議。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
受理/不予受理
審查
作出許可/不予許可決定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一條因傳統作業習慣或科研、教學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界限從事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發放。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2)《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二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優先安排當地專業漁民和漁業企業。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自受理船網工具指標或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或者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承諾審批時限:8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漁業捕撈許可證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最長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老舊漁業船舶證書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有效期限。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三十五條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長不超過3年。
使用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老舊漁業船舶船齡的漁船從事捕撈作業的,發證機關核發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時,證書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有效期限。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船名或船籍港變更;作業場所、作業方式、漁船所有權發生轉移以外情形導致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污損不能使用的。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屆滿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捕撈許可證。發證機關批準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收回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并予以注銷。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證書核定的作業范圍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五條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并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志。
(2)《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三條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D類漁區:公海。
內陸水域捕撈作業場所按具體水域核定,跨行政區域的按該水域在不同行政區域的范圍進行核定。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及其范圍。
(3)《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作業場所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業農村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農村部授權的B類漁區、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在其權限內規定并授權。
(4)《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五條國內海洋大中型漁船捕撈許可證的作業場所應當核定在海洋B類、C類漁區,國內海洋小型漁船捕撈許可證的作業場所應當核定在海洋A類漁區。因傳統作業習慣需要,經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海洋大中型漁船捕撈許可證的作業場所可核定在海洋A類漁區。
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但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跨越海區界限的除外。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有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四十條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
3.年檢周期:1年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是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撈日志等
6.年檢是否收費:否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漁業捕撈許可證繼續有效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