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37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000120361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縣級權限)【000120361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縣級權限)(00012036100301)
2.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縣級權限)(變更)(00012036100302)
3.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縣級權限)(延續)(00012036100303)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
5.實施依據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三條
(2)《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五條
(3)《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六條
(4)《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八條
(5)《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十條
(6)《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十一條
(7)《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16號)
6.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
7.實施機關:縣級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否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核
15.要素統一情況:全省要素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源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具體工作,并建立登記簿,記載養殖證載明的事項。
2.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應當優先用于下列當地漁業生產者從事養殖生產:(一)以水域、灘涂養殖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二)因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由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的;(三)因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調整,需要另行安排養殖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三條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
(2)《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八條 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應當優先用于下列當地漁業生產者從事養殖生產: (一)以水域、灘涂養殖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二)因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由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的; (三)因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調整,需要另行安排養殖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4.許可證件名稱:水域灘涂養殖證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全國一網通辦,申請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材料,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3.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農業農村部加強對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開展水產養殖專項執法,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定期將水域灘涂養殖證執行情況報農業農村部。2.進一步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系統的功能。3.對水域灘涂養殖證系統的數據進行分析,實時動態了解各地證書的核發情況 。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養殖證申請表;(二)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養殖生產的,提交以下材料:水域、灘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水域、灘涂承包合同。
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于養殖生產,承包方申請取得養殖證的,提供以下材料:養殖證申請表、水域、灘涂承包合同。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五條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養殖證申請表;(二)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養殖生產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一)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水域、灘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3)《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于養殖生產,承包方申請取得養殖證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一)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養殖證申請表,并將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受理、審查、現場評審、公示,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2.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養殖生產的:受理、審查,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3.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于養殖生產,承包方申請取得養殖證的:受理、審查,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五條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養殖證申請表;(二)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在水域、灘涂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養殖生產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一)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水域、灘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4)《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于養殖生產,承包方申請取得養殖證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一)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養殖證申請表,并將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是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是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當場辦理
2.法定審批時限:25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在水域、灘涂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2)《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養殖生產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一)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水域、灘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4.承諾審批時限:10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水域灘涂養殖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根據水域灘涂承包有效期確定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三條 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具體工作,并建立登記簿,記載養殖證載明的事項。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養殖權人姓名或名稱、住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養殖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水域灘涂養殖權期限屆滿,水域灘涂養殖權人依法繼續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60日前,持養殖證向原發證登記機關辦理延展手續。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縣級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公布)第三條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具體工作,并建立登記簿,記載養殖證載明的事項。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16號)附件3第35項: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核,省農業農村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