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3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000120360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水產苗種生產審批(縣級權限)【000120360004】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水產苗種生產審批(縣級權限)(00012036000401)
2.水產苗種生產審批(縣級權限)(變更)(00012036000402)
3.水產苗種生產審批(縣級權限)(延續)(00012036000403)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六條
5.實施依據
(1)《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一條
(2)《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二條
(3)《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三條
6.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
(2)《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七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15.要素統一情況:全省要素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四)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二條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四)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申請單位是水產原、良種場的,還應當符合農業部《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范》的要求。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水產苗種場(不含原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4.許可證件名稱: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全國一網通辦,申請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材料,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3.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加強日常監管, 檢查是否存在無證經營,或者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套牌生產行為;檢查是否存在超出《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行為;檢查水產苗種是否符合質量標準 2.強化監督檢查,檢查水產苗種經營企業是否按照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3.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4.按照《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法規要求,對水產苗種生產企業進行監管,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水產苗種生產申請表;
水域灘涂養殖證或不動產權證或可證明其水域灘涂承包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和規范合同;
水質檢測報告;
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的證明材料;
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生產條件和設施的照片;
水產技術員資質證明材料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二條 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四)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申請單位是水產原、良種場的,還應當符合農業部《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范》的要求。
(2)《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苗種生產申請表,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水產苗種生產申請表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受理、審查、現場考核、做出許可決定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權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經現場考核后作出是否發放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當場辦理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權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經現場考核后作出是否發放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4.承諾審批時限:2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第十五條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需延期的,應當于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需要變更生產范圍、種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期滿需延期的,應當于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全國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16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發〔2023〕24號)精神,原種場以外的水產苗種生產審批保留縣級行使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