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3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000120351000】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無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00012035100001)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5.實施依據
(1)《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 2019〕6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3)《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
(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辦函〔2022〕51號)
(5)《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云農經〔2020〕5號)
6.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7.實施機關:鄉鎮政府
8.審批層級:鄉級
9.行使層級:鄉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鄉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無對應政務服務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源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農村村民家庭無宅基地的;
(2)農村村民家庭子女符合當地分戶條件,現有宅基地無法滿足分戶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災害、政策性搬遷、政府規劃實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選址建設住宅的,需要重新選址建設住宅的;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云農經〔2020〕5號)附件1《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業務手冊》“六、許可條件”。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嚴格用地建房全過程管理。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政府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原件)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原件)
3.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原件)
4.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5.申請人戶口簿(復印件)
6.申請人結婚證(復印件)(未婚不提供)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云農經〔2020〕5號)附件1《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業務手冊》“七、申請材料”。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受理/不予受理;現場勘驗;聯合審核;作出許可/不予許可決定。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二、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
(2)《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辦函〔2022〕51號)“一、暢通審批渠道,明確辦理時限”。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45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
4.承諾審批時限:22個工作日
依法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其他
2.審批結果名稱: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2018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按批準的位置和面積建蓋,超過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鄉鎮范圍內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無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