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29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000120347000】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無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增加準駕機型(00012034700001)
4.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3)《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5.實施依據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三條
(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九條
(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
(5)《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十三條
6.監管依據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
(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
(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三十三條
(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5)《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格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申請駕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齡: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領駕駛證:(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二)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三)吊銷駕駛證未滿2年的;(四)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五)醉酒駕駛依法被吊銷駕駛證未滿5年的;(六)飲酒后或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銷駕駛證的;(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銷駕駛證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九條申請駕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齡: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領駕駛證:(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二)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三)吊銷駕駛證未滿2年的;(四)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五)醉酒駕駛依法被吊銷駕駛證未滿5年的;(六)飲酒后或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銷駕駛證的;(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銷駕駛證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取消“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修訂拖拉機駕駛培訓教材,在培訓環節強化駕駛員安全教育。2.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和管理,推動拖拉機培訓機構建立培訓記錄、提高培訓水平。3.嚴把拖拉機駕駛證件考試關口,完善考試大綱,嚴肅考試紀律,確保持證人員掌握駕駛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規知識。4.農業農村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加強對拖拉機的駕駛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規駕駛行為。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駕駛證;
(四)身體條件證明。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十二條 初次申領駕駛證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身體條件證明。
(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十三條 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向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證和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考試、發證、收回原駕駛證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駕駛證。
申領駕駛證的,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十五條符合駕駛證申請條件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受理并在20日內安排考試。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提供網絡或電話等預約考試的方式。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準予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收回原駕駛證。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當場辦理
2.法定審批時限:2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4.承諾審批時限:1個工作日
依法進行考試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6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人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時,應當隨身攜帶。
駕駛人應當于駕駛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依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 年 第 1 號)第二十四條: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人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應當于駕駛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駕駛人身份證明;(二)駕駛證;(三)身體條件證明。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全國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