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2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000120339000】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無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縣級權限)(00012033900001)
2.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變更(縣級權限)(00012033900002)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
5.實施依據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
6.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15.要素統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各場所之間,各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場區周圍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場區出入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設備;建立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2)動物飼養場除符合(1)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生產區清潔道、污染道分設;具有相對獨立的動物隔離舍;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管理等動物防疫制度。禽類飼養場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種畜禽場還應當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有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產需要的,應當設置獨立的區域。
(3)動物隔離場所除符合(1)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飼養區內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飼養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建立動物進出登記、免疫、用藥、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4)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除符合(1)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備車輛清洗消毒設備;有與其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臺;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建立動物進場查驗登記、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5)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符合(1)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無害化處理區內設置無害化處理間、冷庫;配備與其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條件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相關病原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建立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入場登記、無害化處理記錄、病原檢測、處理產物流向登記、人員防護等動物防疫制度。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條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有關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病原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六條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場所之間,各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
(二)場區周圍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場區出入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三)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四)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設備;
(五)建立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3)《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二)生產區清潔道、污染道分設;具有相對獨立的動物隔離舍;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四)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管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禽類飼養場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種畜禽場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還應當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有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產需要的,應當設置獨立的區域。
(4)《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八條動物隔離場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飼養區內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二)飼養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四)建立動物進出登記、免疫、用藥、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5)《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九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備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二)有與其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三)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臺;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五)建立動物進場查驗登記、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6)《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十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害化處理區內設置無害化處理間、冷庫;
(二)配備與其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條件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相關病原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
(三)建立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入場登記、無害化處理記錄、病原檢測、處理產物流向登記、人員防護等動物防疫制度。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4.許可證件名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下放至縣級審批。
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四類場所監督管理,及時對場所防疫條件、防疫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場所開辦者認真履行防疫主體責任、承擔防疫義務,落實防疫措施,按要求報告防疫條件變化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四類場所存在相關違法行為,包括變更場址或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未經審查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未按規定報告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督促采取相關整改措施。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管理制度文本,人員信息。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建設竣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信息 ……。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提交選址需求、綜合評估確認選址、場所建設竣工后提出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作出許可決定、頒發許可證件。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十三條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需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評估辦法,結合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實施綜合評估,確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要求的距離,確認選址……。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建設竣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信息……。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結合選址綜合評估結果完成現場核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承諾審批時限:6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無期限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無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六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全國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1)《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 (農醫發〔2010〕33號)查驗飼養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 (農醫發〔2010〕33號)無有效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檢疫程序終止。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有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1)《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第二十一條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4.年報周期:1年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