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2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000120338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水產苗種檢疫合格證核發(縣級權限)【000120338004】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水產苗種檢疫合格證核發(縣級權限)(00012033800401)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
5.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
(3)《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五條
(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六條
(5)《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七條
(6)《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二十五條
(7)《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二十六條
(8)《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二十七條
(9)《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發〔2017〕1號)
6.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15.要素統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等水產苗種的,來自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的苗種生產場;申報材料符合檢疫規程規定;臨床檢查健康;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者運輸的,或者動物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有原始動物檢疫證明和完整的進出場記錄,畜禽標識符合規定,臨床檢查健康;原始動物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按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應當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進行隔離,隔離檢疫期為三十天。隔離檢疫合格的。
(5)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產品,應當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關檢疫要求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五條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等水產苗種的,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一)來自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的苗種生產場;
(二)申報材料符合檢疫規程規定;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水產苗種以外的其他水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實施檢疫。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六條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者運輸的,或者動物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一)有原始動物檢疫證明和完整的進出場記錄;
(二)畜禽標識符合規定;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原始動物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按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七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應當在隔離場或者飼養場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為三十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后需要繼續運輸的,貨主應當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乳用、種用動物的隔離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二十六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應當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進行隔離,隔離檢疫期為三十天。隔離檢疫合格的,由隔離場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5)《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二十七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產品,應當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關檢疫要求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由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4.許可證件名稱: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加強出證管理,禁止“多車一證”,對使用不同車輛運輸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官方獸醫應當分別出具檢疫證明。2.加強運輸監管,要求通過道路運輸的動物,應經指定通過入省境或過省境,由指定通道查驗運輸車輛證物相符情況。3.加強落地監管,實行水生動物調運落地報告制度,嚴厲打擊違規調運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動物檢疫監管與養殖、運輸等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動物檢疫監督全鏈條智慧監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檢疫申報單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一條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
受理/不予受理
現場勘驗,檢疫
作出許可/不予許可決定
頒發許可證件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八條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3)《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九條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啟運三天前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輸入易感動物的,向輸入地隔離場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輸入易感動物產品的,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申報。
(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5)《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三條受理申報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可以安排協檢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
(6)《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五條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等水產苗種的,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7)《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六條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者運輸的,或者動物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8)《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十七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應當在隔離場或者飼養場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為三十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后需要繼續運輸的,貨主應當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9)《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二十六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應當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進行隔離,隔離檢疫期為三十天。隔離檢疫合格的,由隔離場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10)《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第二十七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產品,應當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關檢疫要求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由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是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3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承諾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當次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填寫及應用規范》(農醫發〔2010〕 44號)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動物不得超過5天,動物產品不得超過7天。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全國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