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1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000120328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縣級權限)【000120328005】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縣級權限)(00012032800501)
2.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縣級權限)變更(00012032800502)
4.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
5.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
(3)《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第七條
(4)《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
6.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二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無對應政務服務事項
15.要素統一情況:全省要素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縣級權限)
4.許可證件名稱: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材料,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
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強化種畜禽生產經營企業的申請資料監督檢查。開展企業承諾事項核查驗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取企業開展核查驗證,對實行承諾備案和申請資料留存備查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嚴肅查處弄虛作假騙取許可行為。
2.強化種畜禽生產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監督檢查。聚焦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時節,組織開展種子市場、種子企業、種子基地等監督抽查,抽取種子樣品開展質量檢測,嚴厲查處制售假劣、套牌侵權等違法違規行為。
3.強化種畜禽生產經營企業的信用監管。推動建立企業“黑名單”制度,強化企業信用風險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單品種群體規模及品種來源證明
(3)主要技術人員學歷證明
(4)主要技術人員職稱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明
(5)畜禽繁殖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6)場區平面圖
(7)設施設備清單
(8)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9)免疫程序、場內動物衛生防疫和檢測制度
(10)育種或繁殖方案
(11)飼養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監測防治、人員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2)《云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云政辦發〔2008〕102號)第八條 種畜禽場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基礎條件、技術力量配備、種畜禽來源及生產群體規模、生產經營管理情況等);
(二)單品種群體規模及品種來源證明(包括供種企業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引進品種、數量證明復印件,種畜系譜、合格證以及檢疫證明、優良種畜證復印件);
(三)主要技術人員學歷、職稱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畜禽繁殖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四)場區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寫明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等);
(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免疫程序、場內動物衛生防疫和檢測制度,種公豬站應提交高致病性藍耳病、口頭疫病、豬瘟近一年的病原監測報告;
(六)育種或繁殖方案,飼養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監測防治、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各項規章制度,種公豬站應提交精液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七)相關生產記錄表格樣式(各一份)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新辦場申請人只需提供擬生產經營的品種名稱、數量、引種渠道等情況的說明,但應當在生產經營之日起15日內提供單品種群體規模及品種來源證明,并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提供擬生產經營的品種名稱、數量、引種渠道等情況的說明,但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15日內提供單品種群體規模及品種來源證明,并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家禽孵化廠和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的條件及申請材料,參照種畜禽生產經營單位的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執行。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
受理/不予受理
審查
作出許可/不予許可決定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開展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承諾審批時限:8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如許可證注明項目發生變更,持證者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省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無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附件第72項:除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外的種畜禽(蜂、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下放到縣、市、區農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