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獸藥經營許可【000120314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非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縣級權限)【000120314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縣級權限)(00012031400301)
2.獸藥經營許可證換發(縣級權限)(00012031400302)
3.獸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縣級權限)(00012031400303)
4.設定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5.實施依據
(1)《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2)《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3)《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4)《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
6.監管依據
(1)《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2)《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3)《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15.要素統一情況:全省要素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2)《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3)《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4)《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非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核發(縣級權限)
4.許可證件名稱:獸藥經營許可證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審批程序,減化審批材料,縮減審批時間。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加強日常監管,檢查是否存在無證經營,或者有獸藥經營許可證但經營假、劣獸藥行為;檢查是否存在超出《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行為,是否按照要求建立真實、完整的貯存、銷售記錄并按要求實施;
2.強化監督檢查,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4.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規要求,對獸藥經營企業進行監管,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非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縣級權限)核發;非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縣級權限)變更(獸藥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經營地點變更)
(1)云南省獸藥(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3)企業營業執照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基本情況
(5)質量管理人員學歷、職稱證書
(6)經營地址所在區域的說明
(7)經營場所和冷庫布局平面圖
(8)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租賃合同
(9)獸藥GSP公告
非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縣級權限)換發
(1)獸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獸藥GSP公告
(3)經營情況報告
非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縣級權限)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
(1)獸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獸藥GSP公告
(3)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變更材料
(4)獸藥經營許可證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四章 獸藥經營 第二十二條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受理
審查
作出許可決定、頒發許可證件:符合要求的,作出審批決定,頒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部分情況下開展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當場辦理
2.法定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12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獸藥經營許可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縣級行政區域內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