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1024-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農藥經營許可【000120304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農藥經營許可(縣級權限)【000120304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農藥經營許可(縣級權限)新設(00012030400301)
2.農藥經營許可(縣級權限)延續(00012030400302)
3.農藥經營許可(縣級權限)變更(00012030400303)
4.設定依據
(1)《農藥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2)《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5.實施依據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
6.監管依據
(1)《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2)《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4)《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5)《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6)《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7)《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8)《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9)《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10)《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11)《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7.實施機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農藥經營許可
15.要素統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農藥經營許可
4.許可證件名稱:農藥經營許可證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申請、審批網上辦理。2.不再要求申請人同時提供申請材料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3.縮減審批時限。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加大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業務人員的培訓,強化業務能力,提高審批效率。2.加強對農藥經營單位監管,督促經營單位按照要求及時報送經營相關信息。3.強化互聯網經營監管,督促嚴格落實農藥經營許可制度。4.組織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宣傳引導,依法規范農藥經營行為。5.農業農村部加強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將審批情況報送農業農村部。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農藥經營許可(縣級權限)新設
(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6)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農藥經營許可(設市的區級權限)延續
(1)申請表
(2)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
農藥經營許可(設市的區級權限)變更
(1)申請表
(2)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核準通知書、完成變更的營業執照或體現變更內容的公司決議等)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四)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五)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六)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2)《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十六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等材料。
(3)《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十三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
(4)《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十四條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人申請;
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審批機構審查;
現場核查或委托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地核查(必要時);
決定核發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2)《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承諾審批時限:8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農藥經營許可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變更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續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省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無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有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季度經營數據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第二十二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
4.年報周期:季度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