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3122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 發布日期 | 2023-12-21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3〕1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云南省發展改革系統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委屬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規則。
省發展改革委及委屬事業單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級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滇中新區、中國老撾磨憨—磨丁經濟合作區、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是指云南省發展改革系統及委屬事業單位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權限范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或者甄別,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細化量化標準,具體裁量權基準詳見《云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附件)。
第四條 行使行政許可裁量權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許可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條件等要求內行使,應當符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目的。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公平公正對待當事人。
(三)便民高效原則。行使行政許可裁量權,應當嚴格規范申報要件、許可條件、辦理時限等程序要求,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和獲得行政許可。
第五條 行政許可事項裁量權基準應當明確設立依據、申報要件、許可條件、裁量結論、辦結時限等要求,不得擅自變更行政許可條件,不得隨意增加前置條件和審批級數,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明確的申報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需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當有明確具體的標準要求:
(一)法律、法規、規章已經對申請材料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相關要求對申請材料作出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申請材料存在兜底條款的,應當進行細化及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申請材料的,應根據法定行政許可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四)明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原則上不得出現模糊用語或兜底條款。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承諾期限內無法辦結的,應將延期時限及理由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記錄和歸檔。
第九條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時,應及時調整修訂本規則及《云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第十條 本規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云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