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0-1/2024101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交通運輸局 |
| 公開目錄 | 普法工作 | 發布日期 | 2024-10-11 |
| 文號 | 瀏覽量 |
案例:沈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07日,保山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龍陵大隊(以下簡稱“龍陵大隊”)立案調查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木城中隊移送沈某涉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案。經龍陵大隊依法調查證實:2023年10月06日下午,當事人沈某駕駛云MCQ***號車從鎮安、黃草壩拉載共7名乘客送往象達,其中在鎮安上車6人、在黃草壩上車1人,乘客都是龍陵縣第三中學的學生。1名乘客與當事人沈某談好乘坐云MCQ***號車,把7人送到象達每人30元交通費。當事人沈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云MCQ***號車未辦理道路運輸證,當事人沈某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龍陵大隊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給予當事人沈某處罰款壹萬貳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沈某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經龍陵大隊催告后仍不履行義務。龍陵大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4年9月19日,法院對當事人沈某強制執行罰款壹萬貳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