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0-1/2024093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交通運輸局 |
| 公開目錄 | 普法工作 | 發布日期 | 2024-09-30 |
| 文號 | 瀏覽量 |
案例一:徽縣交通運輸局對吳某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日,吳某駕駛甘A7***1紅巖牌4軸重型自卸貨車(載貨為砂子),由徽縣柳林鎮運往徽縣江洛鎮,原車貨廂欄板高度為1.5米,現實際高度為2米,擅自加高貨廂0.5米,涉嫌擅自改裝已取得運營證的車輛在道路上從事經營活動?;湛h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吳某駕駛甘A7***1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給予吳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臨夏州交通運輸局對李某某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7日,李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甘N****7五菱牌輕型廂式貨車(裝有20個液化氣瓶,其中2個裝有液化氣,其余18個為空瓶),從惠民液化氣站灌裝液化氣后送往市區內各飯店。李某某駕駛非營運車輛運輸銷售瓶裝液化氣,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處理結果: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執法人員對甘N****7車輛依法進行暫扣做進一步調查,并對車內液化氣瓶進行了卸載轉運。依據交通運輸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李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將違法行為向所屬企業進行抄告。
案例三:民勤縣交通運輸局對甘肅**工貿有限公司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3日,涼州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辦理“陳某某 張某某交通事故案”中發現:當事人陳某某所駕駛的甘H5****號輕型廂式貨車車輛GPS系統及車內監控不能正常使用,同時存在超載運營交通違法行為。2023年6月26日,該局執法人員調取所屬企業車輛監控平臺信息,查實該企業甘H5****號車輛2023年5月3日在行駛過程中GPS系統不在線且甘肅**工貿有限公司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GPS監控職責。
處理結果:甘肅**工貿有限公司監控人員涉嫌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的行為,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甘肅**工貿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甘肅**工貿有限公司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嘉峪關市交通運輸局對敦煌市***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嘉峪關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對敦煌市***有限公司所屬甘F7****號大型普通客車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車輛《行駛證》上核定的使用性質為旅游客運,但未辦理《道路運輸證》,也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明。
處理結果:該公司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運輸企業罰款8000元的處罰決定,并同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五:西和縣交通運輸局對天津市**客運有限公司班線車“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行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7日,接群眾舉報一輛天津籍中型客運車在西和不定期載運天津的務工人員,從事非法營運活動。通過分析研判,基本掌握該車行車軌跡及活動運營規律的基礎上,執法人員于9月21日在西和縣張莊村路口發現該車(車號:津CD87**),隨即對該車涉嫌“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處理結果:天津市**客運有限公司存在“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行為,其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七)項、《甘肅省交通運輸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決定給予責令改正,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對徐某某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0日,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蘭州新區公安局交警大隊電話反映,甘AQ5W**普通廂式貨車在經九、緯一路十字處進行倒賣甲醇經營活動,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到達現場調查取證,該車輛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車輛裝載危險品3.19噸(甲醇)。
處理結果:當事人徐某某的行為涉嫌違反交通運輸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徐某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七:臨夏州交通運輸局對陶某某違法超限運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6日,臨夏州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國道568線K191+400M例行檢查中發現,陶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甘AB21**重型自卸貨車拉運砂石料,經稱重設備檢測及實地勘驗,該車為四軸車,車貨總重量67720千克,超限36720千克,超限率118.45%,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
處理結果:當事人陶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甘肅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陶某某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