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0-0/20231119-00010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木城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征地管理政策 | 發布日期 | 2023-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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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撂荒在我國農村較為普遍,主要是農民種糧積極性不高、勞動力流失嚴重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種地不賺錢的情況下,一些農民將承包的耕地流轉給他人進行種樹、養殖等“非糧化”、“非農化”行為;也有一些人寧愿將其撂荒也不愿意進行耕種。但是,許多人不知道的是,耕地撂荒居然是“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均嚴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承包耕地。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第二款: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資源,耕地更是我們糧食來源的必要條件,“有地”卻不“種地”,最后只會讓我們的耕地保有量一步步流失,因此,我們要將現有耕地合理利用起來,充盈我們的“糧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