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20-1028010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征地管理政策 | 發布日期 | 2020-10-28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貫徹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根據《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龍陵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龍農發〔2020〕164號)文件要求,結合勐糯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
(三)《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四)《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
(五)《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導意見》(云農經〔2020〕5號)。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勐糯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序開展,建立鄉鎮聯審工作機制,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經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成立勐糯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邱廣海 勐糯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組長:蔣天華 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楊培育 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部長
成 員:熊正濤 鎮黨委副書記
李永相 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楊加煥 鎮黨委委員、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蘇亞娟 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楊 爍 鎮黨委委員、宣傳委員
楊永興 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趙尚文 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派出所所長
張麗波 勐糯財政所所長
張家常 勐糯司法所所長
楊興偉 勐糯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
劉 馳 鎮黨政辦公室負責人
李云韜 勐糯國土村鎮規劃管理所負責人
楊永龍 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人
李家有 鎮林業服務中心主任
秦勇林 龍陵縣勐糯片區重點水源工程管理中心
主任
趙金榮 勐糯社區黨總支書記
魯麗華 大寨社區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
李加龍 海頭社區黨總支書記
范積旺 田坡社區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
唐永國 溝心寨村黨總支書記
楊國彪 叢崗村黨總支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國土村鎮規劃管理所,由李云韜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人員由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國土村鎮規劃管理所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全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監管的各項日常工作。
三、建立各部門聯審機制
(一)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
1.明確申請審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2.完善審核批準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探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方便農民群眾辦事。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一是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宅基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表》《承諾書》填寫是否符合要求等當場進行審核。報送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報送材料不完備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完備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完成現場勘查和材料審核等工作。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繪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草圖。二是嚴格落實部門聯審責任。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管理所和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申請人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關部門意見。三是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領導小組辦公室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農用地轉用審批時限不包含在內。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經審核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自做出準予批準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申請不予批準的,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公布審批結果。四是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4.明確報送備案程序。一是申請宅基地占用建設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把批準審核的材料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二是申請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審查通過的材料組件報送至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匯總各鄉(鎮)政府報送材料并征詢環保、水務、民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后,報送至縣自然資源局辦理用地轉用手續。
(二)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三到現場”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文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戶建房完工后,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依法落實農村宅基地資格權。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借鑒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定成果,從源頭上防止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獲取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村民異址新建(含分戶)申請農村宅基地時,先提供原址戶口簿復印件,待按新址辦理完落戶(分戶)手續后再補交新的戶口簿復印件。
(四)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規關于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6規定。在新的宅基地標準未出臺之前,繼續按《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保政辦〔2018〕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執行:1.城鎮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符合審批條件的壩區,每戶最多不得超過150平方米;2.山區、半山區及邊疆少數民族鄉鎮,占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占用廢棄地、未利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五)農村宅基地報批的基本要求
1.農民建房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集鎮、村莊建設規劃,嚴禁在規劃區外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
2.農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制度。農民建房需占用耕地,未落實占補平衡指標的,不予受理用地申請。
3.嚴格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用地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戶一宅”或用地限額規定的,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申請另址新建住宅不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協議的,一律不得核發鄉村規劃許可證、不得批準宅基地用地。
4.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合理利用和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嚴禁不批就用,邊批邊用。在尊重農民意愿并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探索開展農村閑宣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于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
5.城鎮居民不得占用農民集體土地,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
(六)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條件。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濟活動,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前提下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農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達到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居立戶后父母身邊必須有一子女);
2.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4.原宅基地面積小于戶均標準面積80%的;
5.遷入農業戶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且無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戶本村組、無住房的。
(七)農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1.實施村莊和集鎮進行舊村莊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2.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農村集中供養戶騰出的或者其他村民遷居退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2年未建設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造成動工遲誕的除外);
6.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7.不按批準地點建設或騙取批準的宅基地;
8.縣人民政府規定應當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事關農民居住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村社會穩定。對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1.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加強同縣農業農村局的請示、報告。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鎮國土村鎮規劃管理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2.國土村鎮規劃管理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村、組及農戶合理的宅基地用地規劃需求和指標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3.村(社區)、村民小組。村民小組負責受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并組織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公示、提交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等工作;村級組織負責審查村民小組提交的資料,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
(三)開展政策法規宣傳。各村(社區)要扎實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分層次分類別廣泛開展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范農村建房普法宣傳,形成監管隊伍自覺履職、違法建房從嚴查處、村民自覺依法申請和相互監督的良好氛圍。
(四)分級負責做好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結合實際加大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規業務培訓力度,自行確定培訓方式、培訓內容,迅速有序組織村級宅基地管理人員及開展培訓。
(五)嚴肅工作紀律。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
五、附則
(一)本實施方案中的所有規定與法律及各種上級政策有沖突的,從其規定;
(二)本實施方案為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