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250812-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8-12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處罰機關 | 備注 |
楊海濤 | 勐糯林草罰決字(2025)第002號 | 經查,楊海濤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于2024年1月初至同年4月底,在云南永昌鉛鋅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勐糯鎮大寨村包包寨組的林地回蚌洼(森林類別:一般商品林、林種: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IV級)毀壞柚木712株,計蓄積12.9847m3,折合原木6.9779m3;占用林地4956㎡(折合7.4畝)堆放與云南井巷實業有限公司龍陵縣分公司承包的860二號洞采礦工程的棄土,致使林木、林地受到毀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一類(林政資源類)第四項(情節嚴重) | 罰款 | 1.責令你停止違法行為;2.限于2026年7月31日前在云南永昌鉛鋅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勐糯鎮大寨村包包寨組的林地回蚌洼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對你處以下行政處罰: 處于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倍的罰款,計人民幣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整(即4956㎡×10元/㎡×2倍=99120元)的行政處罰。 | 9.912 | 2025年8月12日 | 2026年2月12日 | 勐糯鎮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