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336-4-/2019-0726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稅務局 |
| 公開目錄 | 費(金)優惠政策 | 發布日期 | 2019-07-26 |
| 文號 | 瀏覽量 |
按保山市稅務局要求,現將目前執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等3個減免政策執行口徑統一答復如下:
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免政策執行口徑的答復
一、免征政策
(一)廣告服務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由于規定僅對單位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在征繳范圍內,無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上述規定只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符合免征標準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不包括一般納稅人。因此,免征廣告服務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范圍為: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不包括一般納稅人。
(二)娛樂服務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上述規定,提供娛樂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為娛樂服務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上述規定中的增值稅起征點只是確定了免征標準,符合免征標準的繳納義務人均可享受免征政策,與繳納義務人類型無關。因此,免征娛樂服務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范圍為:未達增值稅起征點(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不超過6萬元,按次不超過500元)的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
二、減征政策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通知》(財稅〔2019〕46號)明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的50%幅度內減征。《云南省財政廳轉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財非稅〔2019〕12號)明確:我省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因此,不論是廣告服務業,還是娛樂服務業,不符合免征條件,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均減半征收。
綜上,現行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免政策執行口徑如附件所示。對于培訓課件出現的錯誤,望各地諒解。
附件:現行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免政策執行口徑示意表
非稅收入處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現行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免政策執行口徑示意表
| 行業 |
免征政策 |
減半征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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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政策依據 |
適用范圍 |
減征政策依據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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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服務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一條、第七條。 |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不包括一般納稅人。 |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通知》(財稅〔2019〕46號)、《云南省財政廳轉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財非稅〔2019〕12號) |
不符合免征條件,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 |
| 娛樂服務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 |
未達增值稅起征點(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不超過6萬元,按次不超過500元)的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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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是否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執行口徑的答復
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5月25日下發了《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明確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財政廳、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原文轉發了財稅〔2010〕44號文件,上述兩個文件(見附件)未對是否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作出明確。經省局非稅收入處向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處溝通對接,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處明確:云財稅〔2010〕70號未對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另行作出規定,不予免征。請各地嚴格按上述口徑執行政策,對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并入電價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由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代收代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屬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請注意區別。
非稅收入處
2019年7月23日
關于是否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執行口徑的答復
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5月25日下發了《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明確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財政廳、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原文轉發了財稅〔2010〕44號文件,上述兩個文件(見附件)未對是否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作出明確。經省局非稅收入處向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處溝通對接,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處明確:云財稅〔2010〕70號未對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另行作出規定,不予免征。請各地嚴格按上述口徑執行政策,對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并入電價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由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代收代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屬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請注意區別。
非稅收入處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