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336-4-/2022-1222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稅務局 |
| 公開目錄 | 稅收政策 | 發布日期 | 2022-12-22 |
| 文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17號 | 瀏覽量 |
|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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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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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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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后繼續延長4個月。
二、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三、上述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四、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后,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 政 部
2022年9月14日
| 分送: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監察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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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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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2022年9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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