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161013-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人事信息 | 發布日期 | 2016-10-13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落實干部召回的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龍陵縣安監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設一支信
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對素質能力和現實表現與履行崗位職責不適應,不勝任現職的干部,實行召回管理。
第三條 召回不勝任現職的干部,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四)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三)嚴格管理、懲教結合原則;(四)依法、依紀、依規辦事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陵縣安監局非領導職務干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勝任現職干部,實行召回管理:
(一)理想信念動搖,精神萎靡不振的;(二)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三)安于現狀,不思進取,工作不在狀態,效率低下的;(四)不服從組織安排和工作安排,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
響的;
(五)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事關公共安全或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畏縮不前,臨陣脫逃的;
(六)抓黨建工作不力,履行黨建責任不到位,黨建工作考核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七)被省、市、縣督查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八)因個人原因,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工作任務或造成鄉鎮、部門工作被省、市、縣“一票否決”的;
(九)在脫貧攻堅、征地拆遷、城市建設、殯葬改革、招商引資等重點項目、重點工程推進中,不支持、不配合的;
(十)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十一)年度考核中,“不稱職”得票比例超過三分之一,連
續兩年“優秀”和“稱職”得票比例達不到三分之二,年度考核為
“基本稱職”等次的;
(十二)經抽查核實,不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被認定為“瞞報”2 次及以上的;
(十三)因違反紀律,被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及以上問責,有必要召回的;
(十四)工作作風、生活作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經調查核實,認為有必要召回的;
(十五)其他原因需召回的。
第六條 不勝任現職干部的認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結合年度考核進行認定;(二)結合專項考核進行認定;(三)結合干部考核考察進行認定;
(四)結合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后的情況進行認定;(五)結合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通報等進行認定;
(六)結合群眾舉報、上級評價、本單位黨委(黨組)建議等情況進行認定;
(七)結合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認定。
第七條 對不勝任現職干部召回處理措施包括: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集中培訓、實踐考察、組織處理。
(一)誡勉談話。召回干部由局里分管領導開展誡勉談話。
(二)書面檢查。責令召回干部作出書面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刻認識和反思,并作出整改承諾。
(三)集中培訓。由局宣傳股負責,對召回干部進行為期 3 天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黨規、準則、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知識的封閉式學習,學習后統一考試,考試成績80 分為合格,合格后方能結束集中培訓,并撰寫檢查材料及整改承諾。
(四)實踐考察。安排召回干部參與征地拆遷、脫貧攻堅、信訪維穩等重點、難點工作,時間為1-3個月。考察期結束后,對召回干部進行考察考核,考核合格的,返回原單位工作。
(五)組織處理。根據情況,對召回干部采取轉崗、降職降級、待崗、辭退等方式進行處理。
1.轉崗。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不勝任現職的干部安排轉崗。
2.降職降級。調整任低于現職級的職務。
3.待崗。對因不勝任現職受到 2 次召回組織處理的干部進行待崗處理,待崗時間 2 個月,待崗期間扣發工作性津貼。待崗期間的干部按照轉崗原則自行選擇新的工作單位,在待崗期間找到接收單位后,由接收單位按程序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待崗期滿后,仍未找到接收單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八條 不勝任現職干部召回管理實施程序。
(一)提出建議。一般由單位黨委(黨組)提出召回一般干部意見建議。
(二)核實認定。單位黨委(黨組)根據提出的召回一般干部意見建議,按照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核實認定。
(三)研究決定。根據召回干部意見建議及核實認定情況,單位黨委(黨組)提出召回干部名單呈報縣委討論決定。
(四) 召回談話。一經確認為不勝任現職召回管理對象的,各級領導要與召回對象深入開展談心談話。
(五)實行召回。運用第七條中一種或多種方式對不勝任現職干部實行召回。 不勝任現職干部受第七條( 一)( 二)( 三)( 四)項中2次及以上召回處理的,給予第(五)項中任選一種或多種進行組織處理。
第九條 被召回的干部本人對召回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召回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申訴或申請復核。單位黨委(黨組)負責有關復核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對召回干部進行跟蹤管理和考察。凡被召回給予實踐考察、組織處理兩種處理方式的,形成的相關材料存入干部個人檔案,作為年度考核、職務(職級)變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凡被召回管理的干部,當年不得評先評優和提拔
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龍陵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