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0-1224008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20-12-24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應急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氣、旅游、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堅持依法監管監察、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市級監管與縣(區)兩級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屢次(一年3次以上)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或對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有關應急管理監察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五)礦山企業以整合、技改、基建名義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且未在規定期限進行整改的;
(七)謊報、瞞報、漏報以及無正當理由遲報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標準化要求的;
(九)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處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經濟處罰的;
(十)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
(十一)拒不執行應急管理監察指令、行政處罰決定、抗拒安全監管執法的;
(十二)發生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收集。信息收集的內容包括:
1、生產經營單位的概況
2、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及違法違規的法律依據;
3、違法違規的事實、有關證據和作出的處罰決定及依據;
4、其他應當收集的情況。
縣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在30日內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對符合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經信息收集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收集情況和集體研究討論意見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審定。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信息收集部門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將有關情況一并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三)討論審定。縣安委會自接到信息采集情況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討論審定,并作出是否列入的決定。對確定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要明確管理期限,并通知信息采集單位或部門。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安委會辦公室通過保山日報及縣政府新聞網對外發布。
(五)信息刪除。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縣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組織驗收,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七條 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繼續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隱患。對于整改積極,確有特殊情況申請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應由縣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審查意見后,由縣安委會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外,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須每月向縣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縣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向投資、自然資源、建設、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主管(監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嚴格限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不得評優評先。新聞媒體根據縣安委會辦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時反映相關限制措施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