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40619-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4-06-19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局機關各股(室)、中心、執法大隊: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重新修訂的《龍陵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點)布點規劃方案》已經局班子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實。原《龍陵縣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龍陵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布局實施方案》(龍應急發〔2023〕5號)即日起廢止。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點)布點規劃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規范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點)(以下簡稱“零售點”)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屬地管理,科學構建全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網絡,建立安全、規范、穩定、有序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業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煙花爆竹經營狀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布點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
(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3號);
(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
二、布點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各鄉鎮人口因素及城鄉發展需要,通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控總量、削減存量”的方式著力構建規范有序、安全便民、適應全縣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環境。
三、布點數量
考慮各鄉鎮行政區劃、人口分布、市場需求、安全條件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全縣煙花爆竹經營情況和“打非治違”工作情況,在全縣規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88家。
四、布點條件
(一)選址
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5﹒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二)外部距離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還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有關國家標準規定。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專柜銷售的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隔斷外側算起。
表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項目 | 煙花爆竹總藥量 | |||
≤80kg | >80kg且≤100kg | >100kg且≤200kg | >200kg且≤300kg | |
220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站圍墻,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 | 100m | |||
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 | 50m | |||
注:采用臨時建筑物,以及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門、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最小允許距離為80m。 | ||||
(三)面積和存放限量
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且不應大于200m2。
2﹒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3﹒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
4﹒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應超過300kg,專柜不應超過100kg;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專店不應超過300箱,專柜不應超過100箱;且應同時
符合表2規定。
表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最大允許存放量
零售場所使用面積m2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kg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 |
10 | 50 | 50 |
>10且≤15 | 70 | 70 |
>15且≤25 | 100 | 100 |
>25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四)平面布置
1﹒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建筑物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
(1)零售場所與其他房間之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2)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2﹒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3﹒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4﹒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平面布置,應本著有利于經營安全原則。
5﹒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
7﹒專柜銷售的內部平面布置,還應符合如下要求:
(1)所在商店內不應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2)設置在商店的側邊且相對獨立,煙花爆竹與其他商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7m;
(3)商店內最遠人員活動點至外部出口的距離大于8m時,與其他商品銷售場所之間設不燃材料密實隔斷,且隔斷至房間屋面板(或樓板)的底面基層;
(4)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專柜,且不應影響安全疏散。
(五)建筑結構
1﹒煙花爆竹零售店
(1)建筑物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砌體承重結構、剛架結構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產品儲存倉。
(2)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m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3)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實磚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4)外墻門窗等洞口與其正上方房間對應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裝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應通暢。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大于100m2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店內任意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顧客進出的門寬不應小于1.5m。
(6)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搬運煙花爆竹進出的門寬不宜小于1.2m。
2﹒煙花爆竹零售點
(1)采用符合:1﹒煙花爆竹零售店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產品儲存倉等臨時建筑物。
(2)臨時建筑物為板式結構時,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鋼巖棉夾芯板作墻面和屋面。
(3)臨時建筑物為搭棚形式時,搭建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棚的兩側及后側應密實圍護。
(4)門的設置符合:1﹒煙花爆竹零售店(5)、(6)、(7)的要求。
(5)應能承受當地的風載荷或雪載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3﹒產品儲存倉
(1)有泄壓面,泄壓面積不應小于1m2;
(2)結構和填充材料應為不燃材料,結構強度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
(3)與其他建筑物相鄰布置時,相鄰一側的圍護結構不應留門窗和洞口,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4)應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煙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5)安裝穩定性良好。
(六)消防和電氣
1﹒消防
(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嚴禁有明火。
(2)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3)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周圍25m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4)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應配備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m2時,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m2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2﹒電氣
(1)零售場所的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
(2)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3)用電設備、照明燈具、開關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22區DIP22、IP54。
(4)當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應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七)經營行為
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僅允許零售符合GB10631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的煙花爆竹。
2﹒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不應在店外隨意擺放煙花爆竹。
3﹒不應在零售場所外30m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不應在零售場所外80m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4﹒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志。
5﹒煙花爆竹的堆放應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0m。
6﹒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
7﹒煙花爆竹存放應防水防潮。
(八)安全管理
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負責人應依法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2﹒應制定并張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安全責任制應包括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和銷售人員、看護人員安全責任制。
4﹒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現場管理、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報告等制度。
5﹒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煙花爆竹的查驗、拆箱、搬運、堆碼等安全要求。
6﹒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妥善保管購銷票據、產品配送單。
7﹒應制定并張貼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在適當的醒目位置張貼應急聯系電話信息。
8﹒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五、規劃期限
本次布點規劃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長期適用。龍陵縣應急管理局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六、保障措施
本次制定布點規劃是依法規范煙花爆竹經營條件、加強經營(零售)許可證頒發管理及保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重要舉措。
(一)做好政策宣傳。各鄉鎮在轄區內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布點方案,做到政策公開透明;發揮各類媒體,網格員力量開展形式多樣的宣教活動,引導群眾從合法渠道購買合格煙花爆竹產品,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格條件審查。各鄉鎮要按照本次布點規劃要求,嚴格審查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條件,統籌協調本轄區申請辦證事宜,對申報的所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布局和周邊安全條件進行初審合格后,集中統一報送至縣應急局。對不符合布點規劃及安全條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縣應急局依法處理。
(三)加強監管執法。各鄉鎮要切實履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屬地管理職責,牽頭組織派出所、村委會對轄區內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督促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及時整改。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和非法渠道進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建立起便民安全、規范有序的經營市場環境。
七、申請材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
3﹒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明、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證明材料
4﹒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情況說明(附四鄰平面示意圖和經營專柜店面位置圖)
5﹒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6﹒與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簽訂的供貨協議
7﹒消防器材配備情況說明
8﹒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9﹒應急處置措施
10﹒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附件:龍陵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表
附件
龍陵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點)布點規劃表
鄉鎮 | 現有零售店(點)數量 | 布點規劃數量 |
龍山鎮 | 10 | 15 |
鎮安鎮 | 8 | 10 |
龍江鄉 | 10 | 10 |
龍新鄉 | 8 | 10 |
象達鎮 | 8 | 10 |
平達鄉 | 6 | 10 |
勐糯鎮 | 7 | 10 |
臘勐鎮 | 5 | 5 |
碧寨鄉 | 3 | 5 |
木城鄉 | 1 | 3 |
合計 | 66 | 88 |
備注:龍山鎮城區范圍內目前已規劃10個點,鎮安街子目前已有6個點,龍新鄉街子已有2個點、黃草壩街子已有2個點、蚌渺街子已有1個點、繞廊街子已有2個點、象達街子已有4個點、朝陽街子已有2個點、平達街子已有6個點、勐糯街子6個點、碧寨街子已有2個點。以上區域布點原則上遵循只減不增的原則,剩余布點名額增設在其他村、寨。全縣88個布點指標可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進行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