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20516-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2-05-16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行業規定、規程、條例所規定的、隱藏的、可能導致事故的危險行為和危險因素,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查封、關閉等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執法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三違”和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未落實安全生產措
施、帶班作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日常檢查不實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帶班作業的;
(六)進行動火、有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懸掛、挖掘等危險作業未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進行作業審批的;
(七)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八)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履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三同時”有關規定的;
(十)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使用的;
(十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十二)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三)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
(十四)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城鎮燃氣等行業和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人民政府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方便群眾、分級負責、適當獎勵的原則。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于安全監管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八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微信、短信、電話、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人在舉報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據。
第十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禁止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信息;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一條 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事項;
(二)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三)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2000元至5000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2000元至3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第十三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五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根據實際受理舉報情況據實支出。
第十七條 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不予發放舉報獎勵資金: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含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法定職責應當報告的舉報;
(三)第三方服務機構或有關專家對服務對象的舉報;
(四)無法確定舉報人的舉報;
(五)舉報的內容安全監管部門已經掌握的;
(六)安全監管部門認為不應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龍陵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并于發布之日起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