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50925-00002 | 發(fā)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fā)布日期 | 2025-09-25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應急罰〔2025〕13-1號
被處罰人:龍陵縣勐華加油站(主要負責人:黃某某)
違法事實及證據:黃某某作為龍陵縣勐華加油站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對加油員加油作業(yè)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導致加油員未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開展加油作業(yè),加油站未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在加油機旁使用手機支付寶、微信收款碼收取加油款。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相關資質復印件1份、加油站隱患排查表1份、2025年度安全目標考核表1份、加油站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表1份、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登記表1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份;黃某某、劉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楊某某的詢問筆錄各1份;黃某某、劉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楊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以上事實違反了《加油站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AQ 3010—2022)4.2 、4.5 條 的規(guī)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龍陵縣勐華加油站主要負責人黃某某處貳仟元人民幣罰款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龍陵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龍陵縣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