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50811-00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5-08-11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應急罰〔2025〕12-2 號
被處罰人: 毛某某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4 年 8 月 20 日,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在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萬噸/年水電硅節能環保項目電爐主廠房一車間 9-15 軸線/M-T 軸線鋼結構安裝作業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致 1 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在該起事故中,毛某某作為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法人、總經理對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1 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1 份;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1 份;《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萬噸/年水電硅節能環保項目電爐主廠房施工工程合同》1 份;《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1 份;曲臂式登高車操作規程 1 份;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 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落實主體責任 1 份;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對事故調查報告 1 份;羅某住院病歷 1 份;羅某死亡證明 1 份;毛某某、李某某、高某的詢問調查筆錄各 1 份;證人證言共 14 份等證據證實。
以上事實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部 14 號令)第十一條第一項 的規定,分別對毛世海負有領導責任作出處 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即人民幣 28352 元(貳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整)的行政處罰;對事故瞞報行為作出處 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即人民幣 42528 元(肆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部 14 號令) 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毛某某的違法行為合并執行,決定給予毛某某處人民幣 70880.00 元(柒萬零捌佰捌拾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繳至 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內向 龍陵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 6 個月內依法向 龍陵縣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