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50811-00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5-08-11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應急罰〔2025〕12-1號
被處罰人: 李某某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4年8月20日,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在《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10萬噸/年水電硅節能環保項目電爐主廠房一車間9-15軸線/M-T軸線鋼結構安裝作業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致1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在該起事故中,李某某作為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駐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10萬噸/年水電硅節能環保項目電爐主廠房一車間9-15軸線/M-T軸線鋼結構安裝建設項目負責人,對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履職不到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高處危險作業管理不到位;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管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10萬噸/年水電硅節能環保項目電爐主廠房施工工程合同》1份;《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1份;曲臂式登高車操作規程1份;云南永昌硅業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1份;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落實主體責任1份;云南盛川鋼結構有限公司對事故調查報告1份;羅某住院病歷1份;羅某死亡證明1份;毛某某、李某某、高某的詢問調查筆錄各1份;證人證言共14份等證據證實。
以上事實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部14號令)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分別對李某某負有主管責任作出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以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即人民幣10350元(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整);對事故瞞報行為處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即人民幣31051(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整)。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部14號令) 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李某某的違法行為合并執行,決定給予暫停李某某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人民幣41401元(肆萬壹仟肆佰零壹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 ,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龍陵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龍陵縣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