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50225-0001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5-02-25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應急罰〔2025〕11號
被處罰人:龍陵縣夢雪煙花爆竹店(經營者:姚某某)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5年1月27日,龍陵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龍陵縣龍山鎮麥地社區從崗街進行春節前安全檢查時,發現經營者姚某某的母親楊某某擅自將在龍陵縣龍山鎮河頭街子經營煙花爆竹搬至《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龍陵縣龍山鎮麥地社區從崗街進行銷售。根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9.2的標準,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有:龍陵縣夢雪煙花爆竹店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1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1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現場安全條件審查表1份;姚某某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1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網點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各1分;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行政許可基本安全條件審核表1份;經營者姚某某、楊莫某的詢問筆錄各1份;姚某某、楊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的規定,決定給予經營者姚某某責令當場整改,處壹仟元人民幣罰款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 ,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龍陵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龍陵縣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