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31030-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電工李某在明知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已于2015年4月1日過期的情況下任在公司履行電工職責、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龍陵縣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保山民生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出具的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意見書1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詢問筆錄1份;公司安全管理員楊某詢問筆錄1份;電工李某詢問筆錄1份;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結果1份;陳某、楊某、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以上事實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六)項 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的規定,決定給予 處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