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00612-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0-06-12 |
| 文號 | 瀏覽量 |
我局執法人員在對龍陵縣鎮安鎮春欣石料廠礦山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礦山正在作業的采面未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未分臺階開采,未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礦山開采面采用不分層的“一面墻”開采。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記錄、采掘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金屬費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13號)的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于人民幣30000.00元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龍陵縣財政局,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龍陵縣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